邮政简易人寿康顺定期寿险契约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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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简易人寿康顺定期寿险契约条款

郵政簡易人壽康順定期壽險契約條款 1 郵政簡易人壽康順定期壽險契約條款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23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 條、第 13 條至第 14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5 條至第16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7 條、第18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20 條至第22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23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26 條、第27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28 條) 郵政簡易人壽康順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免費申訴電話:0800-700-365 *傳真:02-2321-1481 *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u@mail.post.gov.tw 103 年4 月8 日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103 年4 月1 日壽字第1032200476 號函備查 104 年7 月31 日依104 年6 月24 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2 郵政簡易人壽康順定期壽險契約條款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保險費交付未滿三年者, 其金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之九十,每增加一年遞增百分之一,以百 分之百為最高限額,但保險期間屆滿時,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於保 單價值準備金的百分之百。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 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 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 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郵政簡易人壽康順定期壽險契約條款 3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項目之一(以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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