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图集和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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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及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下发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为各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提供设计参考。图集包括150张病床、300张病床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设计方案各两个,各部分设计要点如下:   总设计要点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置主要功能单元包括: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教学科研等部分。   门诊部可包含以下单元: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科、老年精神科、儿少精神科、精神症科、康复科、社区防治、精神医学鉴定。   医技科室包含: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脑电图与睡眠功能检查室、中心供应室、病案室、心电图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室、心理测查室、心理治疗室、脑功能治疗室、工娱疗室、营养室。   150张病床、300张病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可根据医疗工作特点及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功能单元。根据功能,分为医疗区、后勤保障区。可根据用地情况合理安排用地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设置主出入口及后勤辅助出入口。   规划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图集中没有考虑传染病人的收治。具体建设时,根据医院所承担的任务,可在院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功能单元。图集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及病人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临近病房,按照每床5平方米设置。应提示的是,供急性病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   门诊部、急诊部设计要点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主要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和医技部临近,并设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根据规模、用地情况,门诊部与急诊、医技部可组合为一体。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应考虑设置单独出入口。   门诊部分采用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医院也可合科候诊。可采用厅式候诊或廊式候诊形式。诊室应以单人诊室为主,参考方案中单人诊室面积控制在8~12平方米之间。根据教学等工作需要,可设置少量多人诊室。   为方便医护人员交流及互相支援,诊室之间应设置医护人员应急出口。   急诊部要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停靠,并与门诊部、医技部联系方便,也可考虑与门诊部组成一体。   医技部、工娱疗室设计要点   医技楼与门诊、急诊及住院部之间应设有便捷的交通联系通道,方便各部分病人使用。医技楼内应考虑设置医护人员工作区域,与病人活动区域相对独立,避免相互干扰。   工娱疗室设置位置应最大限度方便住院病人到达,并应与门诊部、急诊部及医技部的其他功能适当分隔,可考虑与住院部组合为一体。参考方案按每床1~1.5平方米设置工娱疗室的净使用面积。   住院部设计要点   护理单元按设置40张病床考虑。护理单元内设置独立的医护人员内部工作区,该区域应与病人活动区域设置必要、可靠的隔离措施。护理单元内的病房以每间4~6张床为主,附以少量单床间。参考方案中将单人间病床数控制在护理单元总床位数的10%以内。   各护理单元内宜设置兴奋室一间,供急性发病病人住院使用,其墙面、地面等部位均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护理单元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病人餐厅及活动室。参考方案按每床2~2.5平方米设置餐厅及活动室的净使用面积。   住院部出入院处可独立设置, 规模较小的医院也可与门诊挂号、 收费处合并设置。   其他部分设计要点   保障系统与院内生活部分可合并设置,并应考虑在院区内独立成区,靠近后勤辅助出入口。   行政办公部分可独立设置,与保障系统、院内生活部分合并设置,或与门诊楼组合设置。   教学科研部分可与保障系统、院内生活部分合并设置,也可与门诊楼组合设置。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 湖北省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全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应确保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方便患者,并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安全,减少患者危险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结合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特点制定。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建筑工程设计。   二、选 址   第五条 选址宜满足功能与周围环境的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就医方便、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应当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宜选择不利的地段,不应选择危险地段。   第六条 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 选址应注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条件,如给排水、供—3—电、电讯、热力、煤气等,在有条件的地方应争取靠近并利用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减少投资。   第八条 避开传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总体规划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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