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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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程 (试行) 1、总则 1.1 为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要求,确保测量成果和成图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 1.3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应采用济南市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图纸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图形数据格式为*.dwg,文档数据格式为*.doc)。 1.5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应归档永久保存。 2、主要技术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 8); 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 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3); 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5)《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3、一般规定 3.1 测量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的范围,编制技术设计书(一般工程可编制策划说明)。 3.2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周边建筑、围墙、河、渠、现状路、铁路、高压塔(线)、古树、文物等地物待测点,作为对照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差异的条件点。 3.3 地形图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执行。 3.4 条件点和规划控制线、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工程的特征点坐标或高程应标注在建设工程竣工图上。 4、控制测量 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执行外,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1)平面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 2)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4.3技术要求; 3)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5、建(构)筑物工程竣工测量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2)高程、高度测量; 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1 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5.1.1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 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5.1.2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距离的测量。 1)测量主体建筑的主要拐点距四至边界的距离。 2)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5.1.3 除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5.2 高程、高度测量。 5.2.1 室内地坪、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的测量。 应按附合图根水准测量方法对建(构)筑物的室外地坪、室内地坪的高程、±0的绝对高程进行实测。线路总长不得大于8km,视线长度不宜超过100m,线路闭合差不大于±10mm(n为站数),观测采用中丝读数法。测量点数视情况定,并应在竣工图中标注所测位置及高程值。 室外地坪的高程一般应为建(构)筑物散水坡脚的地面高程。 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 5.2.2 楼高测量。 1)楼高是指建(构)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 2)对于平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有女儿墙的,还应测量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和女儿墙顶到屋顶楼面的相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0、±0——室外地坪的高差。 如果室外地坪没有成形,则算出设计±0至散水的高差,如果散水也没完工,测出建(构)筑物首层室内地坪的绝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散水(首层室内地坪)、散水(首层室内地坪)——±0,并在“说明”栏中注明:现场室外地坪(散水)均未完工。 分段标注各高差外,还必须在立面图上标出整体高度,标注格式详见附图(楼高立面示意图)所示。 3)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建(构)筑物外墙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要求测出最高点高度,应按要求测量。 4)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应按要求测量。 5)阶梯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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