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规范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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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00二年四月十七日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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