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与处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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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一、关于新办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问题 如果企业未在新办当年而在以后年度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实际安置年度达到规定比例后,就其剩余年度内(新办年度起三年)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 ??? 例如:某服务型企业2003年10月成立,2005年5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取得《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该企业在剩余期限内即2005—2006年度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业务的处理问题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建设初期,无法取得营业收入,在此期间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度不得扣除的部分,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并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当年度不可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缴纳税金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当期扣除。待企业按照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再进行扣除。 三、关于实行核定征收的运输企业已缴税款汇算清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同时已按开票金额的3.3%预交了企业所得税运输企业,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预缴的税款,按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税款在ctais中操作意见的要求作为已缴税款处理,但在汇算清缴时如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款,对超交部分,不再办理退库。 四、关于企业年度间改变征收方式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 如企业在年度间由查帐征收方改为核定征收方式或由核定征收方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最终确认的征收方式计算年度应纳税额。 五、关于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 如企业年度间由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并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以前年度亏损等问题,在汇算清缴中应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在外资期间产生的尚未税前弥补的亏损,可以在剩余的年限内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二)将全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所得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缴所得税”,在年度间已缴纳的当年度实现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作为“已缴税金”处理,进行汇算清缴。 七、关于旅行社购买的人身保险税前扣除的问题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旅客购买的并由旅行社负担的人身保险等准予税前扣除。 八、关于明确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问题 自2003年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2003年6月18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九、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企业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捐赠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十、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问题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十一、关于对各类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下列收入或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所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而取得的收入;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5.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二)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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