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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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经营者可同时申请多种经营项目,多项目经营的,根据主要经营项目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第七条 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其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通过评定企业名录。通过评定的连锁企业,按照通过评定的标准,在该市州行政区域内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相关资质或培训合格证明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经营面积1000m2以上的食品销售者、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生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食品经营者制订严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经营项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场所及设施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制度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包括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配置相应的食品经营陈列、摆放等设备或设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一次性餐具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并提供网店地址、网店或网店申请截图。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同时,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四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自制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供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租用他人仓库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酒类、不含酒类),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要求。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节和第三节的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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