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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CIOMS)
(International Ethical Guidelines for Bio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CIOMS:2002)
(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2002年8月修订)
本指南是自1982年以来的第三个版本, 由来自非洲、亚洲、拉丁美洲、欧洲、美国和CIOMS 秘书处的10名专家共同商议起草, 由21条指导原则及其注释组成。与1982年和1993年的两个版本一样,2002版指南旨在规范各国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政策,根据各地情况应用伦理标准,以及确立和完善伦理审查机制。
第1条: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合理性与科学性
ffff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合理性在于有望发现有益于人类健康的新方法。只有在研究的实施中尊重、保护和公平地对待受试者,并且符合研究实施所在社会的道德规范时,其研究才具有伦理学上的合理性。此外,将受试者暴露于风险而没有可能受益的非科学的研究是不道德的。因此研究者和申办者必须保证所提议的涉及人体受试者的研究,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并有充分的相关科学文献作为依据。
第2条:伦理审查委员会
ffff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计划,都必须提交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科学和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审查其科学价值和伦理的可接受性。审查委员会必须独立于研究组,他们的审查结果不应视研究中可能得到的任何直接的财务或物质上的利益而定。研究者必须在研究开始以前获得批准或许可。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在研究过程中,根据需要进一步进行审查,包括监察研究的进展。
第3条:国外机构发起研究的伦理审查
ffff国外申办组织和个体的研究者,应向申办组织所在国提交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学和科学审查,伦理评价标准应和研究实施所在国同样严格。东道国的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国家的或地方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确认研究方案是针对东道国的健康需要和优先原则,并符合必要的伦理标准。第4条:个体的知情同意
ffff对于所有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研究者必须获得受试者自愿做出的知情同意,若在个体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免除知情同意被认为是不寻常的和例外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
第5条:获取知情同意:前瞻性研究受试者必须知晓的信息
在要求个体同意参加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以其能理解的语言或其他交流形式提供以下信息:1. 个体是受邀参加研究,认为个体适合参加该项研究的理由,以及参加是自愿的2. 个体可自由地拒绝参加,并可在任何时候自由地退出研究而不会受到惩罚,也不会丧失其应得利益3. 研究的目的,研究者和受试者要进行的研究过程,以及说明该研究不同于常规医疗之处4. 关于对照试验,要说明研究设计的特点(例如随机化,双盲) ,在研究完成或破盲以前受试者不会被告知所分配的治疗方法5. 预期个体参加研究的持续时间(包括到研究中心随访的次数和持续时间,以及参加研究的总时间) ,试验提前中止或个体提前退出试验的可能性6. 是否有金钱或其他形式的物质作为个体参加研究的报酬,如果有,说明种类和数量7. 通常在研究完成后,受试者将被告知研究的发现,每位受试者将被告知与他们自身健康状态有关的任何发现8. 受试者有权利在提出要求时获得他们的数据,即使这些数据没有直接的临床用途(除非伦理审查委员会已经批准暂时或永久地不公开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受试者应被告知,并且给予不公开数据的理由) 9. 与参加研究有关的、给个体(或他人) 带来的任何可预见到的风险、疼痛、不适,或不便,包括给受试者的配偶或伴侣的健康或幸福带来的风险10. 受试者参加研究任何预期的直接受益11. 研究对于社区或整个社会的预期受益,或对科学知识的贡献12. 受试者在参加完成研究后,他们能否、何时、如何得到被研究证明是安全和有效的药品或干预方法,他们是否要为此付款13. 任何现有的、可替代的干预措施或治疗措施14. 将用于保证尊敬受试者隐私、可识别受试者身份记录的机密性的规定15. 研究者保守机密能力受到法律和其他规定的限制,以及泄露机密的可能后果16. 关于利用遗传试验结果和家族遗传信息的政策,以及在没有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防止将受试者的遗传试验结果披露给直系亲属或其他人(如保险公司或雇主) 的适当的预防措施17. 研究的申办者,研究者隶属的机构,研究资金的性质和来源18. 可能进行的研究直接或二次利用受试者的病历记录和临床诊疗过程中获取的生物标本19. 研究结束时是否计划将研究中收集的生物标本销毁,如果不是,关于它们贮存的细节(地点,如何存,存多久,和最后的处置) 和将来可能的利用,以及受试者有权做出关于将来的使用、拒绝贮存和让其销毁的决定20. 是否会从生物标本中开发出商业产品,研究参加者是否会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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