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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013 北 京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规财建便字[2009]001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9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我国国有林场是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投资建立的,大部分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等大江大河中上游、主要湖泊水库、各大风沙区、黄土高原区以及我国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在绿化国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生态脆弱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是构成我国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建设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是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依据以及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规划发展与资金管理司提出。国家林业局组织制订工作。
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有林场和种苗工作总站,主要起草人为:程小玲、唐小平、吴小群、管长岭、杜书翰、陈孟涤、王倩、春英、王建新。标准审查人员为××、××、××。
编写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国有林场规模划分 2
第三章 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2
第四章 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3
第五章 生产配套基础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5
第六章 防灾减灾 7
第七章 环境保护 8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
第九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及相关部门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类建设原则。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
二、保护为先原则。项目建设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分步实施原则。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以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为主。
四、因地制宜原则。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
四、管理机构健全。
五、人员稳定,人员经费有来源。
第七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
第八条 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体系。
第九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国有林场规模划分
第十条 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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