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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兆赫兹至30兆赫兹范围内运行的高频(HF)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高频(HF)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高频(HF)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发射机和接收机)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CCAR21.309或CCAR21.310给出了本CTSOA的要求和规定。
2.适用范围
a.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以前版本的CTSO将不再有效。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局方不再受理按以前版本提交的申请。但如果生效之日后六个月内,局方获知申请人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照以前版本的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则局方可能会接受申请。
b. 按以前版本CTSO获得CTSOA的高频(HF)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按本CTSO批准的高频(HF)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设计大改应获得CAAC的批准,参见CCAR-21第21.313条。
3.要求
在CTSO-C170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高频(HF)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应满足本CTSO第2节中的最低性能标准以及RTCA文件RTCA/DO-163《在1.5兆赫兹至30兆赫兹范围内运行的航空高频无线电通信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1976.3.19发布)中的第1和2部分。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在1.5M赫兹至30M赫兹范围内运行的航空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这些设备与其它用于传输战略信息的飞机设备共同在空中交通运营(ATS)的安全通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微小的失效状态。系统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 功能鉴定
应按RTCA/DO-163中附录A和附录B的试验条件验证所要求的性能。
d. 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1997.07.29)进行,包括RTCA/DO-160D Change1(2000.12.14)、RTCA/DO-160D Change2(2001.06.12)和RTCA/DO-160D Change3(2002.12.05)进行环境测试。环境测试程序中适用的环境性能要求见RTCA/DO-163中的附录A和附录B。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软件,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进行。
f.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 21.311条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申请本CTSOA的设备制造人应按CCAR21.312条(四)款规定的所有信息对设备进行标记如下:
a.每个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312条(四)款规定的所有信息。
b. 除CCAR21.312条(四)款的要求之外,在以下部件上: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每个可互换的元件、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都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c.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注意,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执行的功能超出本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e. 如果设备偏离经过批准,应在CTSO号加上一个永久的标记“(DEV)”。任何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本CTSO的安装程序和限制(见本CTSO第5.b节)里给出,但部件必须用提供安装程序和限制的图纸编号进行标记。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特别地,对由设备所批准的偏离引起的任何操作和安装限制应进行详细的描述。
”
(2)(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执行的功能超出本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并对设备所提供的功能进行描述。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本CTSO标准规定的设备的部件清单及其件号。如适用,还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安装使用手册(IM)和/或部件维护手册(CMM)。为保证所安装设备的持续适航,IM和/或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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