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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 奖 实 施 方 案
根据《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切实做好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贯彻“双百”方针,突出奖励在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以及对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通过对我市近年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武汉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组织领导
(一)在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奖领导小组),负责评奖的领导工作。市评奖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成立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奖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奖委员会下设3个学科评审组,负责各学科申报成果的评审工作。每个学科评审组由9—11人组成。评审组成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评奖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事务工作。市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三、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凡武汉公民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取得以下所列成果的,均可申报参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
1.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年鉴、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著作;
2.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机关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
3.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
4.取得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5.本市公民担任主编,或与市外公民合作取得前款所列的成果,在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后,可以申报参评。
(二)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三)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申报成果参加本次评奖。
(四)每位作者只能申报一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时还可申报一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申报成果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
(五)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由署名第一主编、第一作者为申报人,如因故需要变更申报人,则由成果的第二主编、第二作者申报,并提供经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及主要合作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署名为“xx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
(七)已调离本市或已去世的作者,其成果符合本次评奖范围和条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中去世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八)如成果属多卷本或丛书,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能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多卷本或丛书中的一本已获得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则不能再整体申报。
(九)同一成果不能同时多处申报。
(十)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得申报。
四、申报说明
(一)凡申报市社科奖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申报归口单位在市社科联网站()下载《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后组织填报。申报表由申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五份。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成果的申报,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到市评奖办公室申报;依法登记的市级社团会员的研究成果,由所在社团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到市评奖办公室申报;其他个人成果直接到市评奖办公室申报。申报后不再办理改报手续。
(三)申报的各类成果都要按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著作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5份;论文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四)申报的成果如被有关部门采纳,须附上证明材料;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须附上复印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佐证材料与报送成果同为一式五份。
(五)参评成果及各项附件,概不退还。
(六)申报作者须按规定交付评审费。著作类每项300元,论文类每项200元。
五、评审程序
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分资格认定、初评、复评、终审和批准五个阶段。
资格认定由市评奖办公室负责;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负责组织;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负责;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负责;批准由市评奖领导小组负责。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通过为有效,并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序。终审成果报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示。对公示的成果如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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