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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报销实施细则 - 福建血液中心
福建省献血工作办公室无偿献血报销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用血报销程序,根据《献血法》、《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6】服6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范围
适用于在福建省内献血(在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除外)的献血者和献血者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用血报销手续的办理。
职责
2.1献血服务部门负责报销的受理、报销凭据的初审、报销材料的整理。
2.2财务部门负责报销材料、报销金额会计审核和结算。
2.3献血服务科主管、献血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审批。
3.报销凭据
3.1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需提供以下凭据:
献血证、有效身份证件、出院小结、收费票据(就诊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和用血费用清单。
3.2献血者直系亲属及配偶用血报销需提供以下凭据:
除3.1规定的凭据外,还需用血者有效身份证件、用血者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薄或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系证明)。
3.3献血者和受血者以外人员代理报销的,代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4关于报销凭据的相关说明
3.4.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出生证等;
3.4.2无出院小结的,可用疾病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或病历等疾病证明相关材料代替;
3.4.3发票未体现输血费用的,可由就诊医院在发票上注明输血费金额并加盖公章,或由就诊医院出具证明(内容包括受血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输血日期、输注血液的品种和血量、输血费金额、医院盖章)代替;
3.4.4因办理医保报销手续,报销凭据被有关单位收存无法出示原件的,可由收存单位出具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视同原件”,加盖收存单位公章来代替;
3.4.5用血费用清单不齐全,但是费用清单体现的输血量大于所能报销的血量的,不影响报销手续的办理。用血费用清单不齐全,且费用清单体现的输血量小于所能报销的血量,导致无法核算报销金额的,以及无用血费用清单的且无法收集齐全的,可由医院出具证明(内容包括受血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输血日期、输注血液的品种和血量、输血费金额、医院盖章)。
3.4.6夫妻关系证明以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系证明为准。
4.报销金额核算
4.1报销金额核算价格以用血者临床用血时实际使用的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的血液制品价格为准。
4.2献血累计量统计和既往报销记录以CAABB输血服务标准化系统和献血证上记录为依据,如遇记录不符时需查询档案室原始资料,以原始资料记录为准;受理在省内其他地市献血的献血者用血报销时,以献血所在地血站(献血办)出具的证明和献血证记录为依据。
4.3血量折算方法:一个单位的手工分离成分血折算全血200毫升,一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折算全血800毫升。
4.4计算血量的时限:以医疗机构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在此之前结余的献血累计量用于报销计算。
4.5可报销全血量的计算
4.5.1 献血者本人报销
若献血者合格献血量(ml)<800 ml,自最后献血之日起五年内用血报销的,可报销全血量(ml)=3×合格献血总量(ml)+不合格献血总量(ml)-已累计报销血量(ml);若献血者合格献血量(ml)<800 ml,自最后献血之日起五年后用血报销的,可报销全血量(ml)=合格献血总量(ml)+不合格献血总量(ml)-已累计报销血量(ml)。
若献血者合格献血总量(ml)≥800 ml,可报销全血量(ml)=实际用血量。
4.5.2献血者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报销
可报销全血量(ml)=合格献血总量(ml)- 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累计用血报销血量(ml)
4.6可报销全血量(ml)换算成可报销实际用血品种血量(单位或治疗量)
4.6.1用血者实际用血品种为全血、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手工分离血小板、冷沉淀凝血因子、冰冻血浆等血液制品的,可报销实际用血品种血量(单位)=可报销全血量(ml)/200(ml)。
4.6.2用血者实际用血品种为机采血小板的,可报销实际用血品种血量(治疗量)=可报销全血量(ml)/800(ml)。
4.7报销金额核算
4.7.1若可报销实际用血品种血量≤实际用血量,报销金额=实际用血品种单价×可报销实际用血品种血量;若可报销实际用血品种血量>实际用血量,报销金额=实际用血品种单价×实际用血量。
4.7.2用血者不只输注一种血液制品的,以就高的原则进行金额核算。
5.报销程序
5.1福州地区献血者在省献血办办理无偿献血报销的程序
5.1.1献血服务部门核实报销凭据;
5.1.2.报销者填写《无偿献血报销申请单》(详见附表1)一份;
5.1.3献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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