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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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省市县联动推广应用创新券。 第二条 高等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创新券 第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以下简称市县省本级不直接发放省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资金,根据开放共享实效对创新载体进行补助,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对给予奖励。 第条 鼓励市县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各地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 第条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第条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创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开放。 第条 省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创新载体为省的企业和创业者(不包括宁波市)提供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其他科技计划项目不纳入创新券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兑额度/额度)。 第三章使用与兑 第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在线预约技术服务。 第条 第四章补助与激励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省级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省级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 第十条 根据开放共享实效,省财政于每年1月底前对省级创新载体按照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鼓励市县对本地的创新载体进行补助。 第十条 省财政对各市县用于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省级创新载体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技条件建设的重要依据。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容。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省级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新购仪器设备、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省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级创新载体,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章 第条本意见自201年月日起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浙科〔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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