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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关系本座说” “最密切联系说” 创始人简介 起源背景 主要内容 两学说之间关系 萨维尼(1779~1861),德国柏林大学教授,曾担任德国立法大臣等要职,是19世纪德国最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一生著述颇多,其中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体系》是他一生学术的高峰,该书共分八卷,最后一卷专论国际私法,并创立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社工: 19世纪以前,德国学者多受“法则区别说”影响,将法规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到了1848年,欧洲大革命席卷德国,德国暴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虽然革命失败了,但此后德国的工业革命有了较快发展,德国的资产阶级经济实力也显著增强,对外经济、人员的交流也日益加强,推动了国际私 法的发展。由此,德国出现了许多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并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学说与主张,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出发,认 为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 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绕 过法则区去别说学者们的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 外域内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 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受理,均能适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的这一理论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各种冲突规范。因为在他看来,内外国法律及人事平等的,而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直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萨维尼按照这个观点,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 1.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行为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 2.物是可感知的,并且必定占据一定空间,因此物的住所地应为物权关系的本座,一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分动产不动产; 3.债系无体物,并且不占空间,常常需要借助某种 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故应借此形态而定其本座; 4.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也不问其标的在什么地方,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行为地法为行为方式的本座法; 5.程序问题的本座是在法院地,故应适用法 院地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最流行的原则,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完善的演变发展过程。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到1880年,深受萨维尼影响的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斯特莱克提出“最真实联系”的概念。 二战后在西方国家出现以反思辨、重经验、重现实为特征的哲学运动的高潮。20世纪50年代,美国纽约州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提出的 “重力中心地”和“连结关系聚集地”两个概念,认为不应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贯彻上述两个概念,并适用这个地方的法律,这是最密切联系的雏形。里斯(Reese)正是在研究和评诉上述案例后借鉴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和 迈伦·特劳特费等人的“功能分析说”的基 础上,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此 为指导,于1971年主持编纂了美国的《第二 次冲突法重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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