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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 在法律文件中界定虚假广告的含义时,必须要能够准确反映虚假广告的核心特征。 归纳起来,虚假广告至少具有四种值得关注的特征,即违法性、不实性、误导性和危害性。 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四种特征并非具有同等分量。 * 虚假广告属于违法广告,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广告都是虚假广告。 比如《广告法》禁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做广告,那么有关这些特殊药品的广告就属于违法广告,即便其内容不真实,也不宜列入虚假广告来对待。 只有针对法律允许的商品或服务的开展的广告才可能构成虚假广告。 * 某个广告之所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不是因为其具有违法性,而是因为其 “内容不真实”,当然了,虚假广告本身也具有违法性。 对于“内容不真实”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不真实”并非仅指商品或服务本身信息的不真实,而是泛指构成广告的诸要素内容存在着“不真实”。 * 比如广告主体资格的虚假、广告商品或服务品质的虚构、广告代言人身份的虚假、广告证明材料的虚假等等,都属于“不真实”。 * 此外,在认定虚假广告时,不应将虚假广告的“危害性”与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划等号。这里的“危害性”应当指虚假广告存在的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虚假广告之所以具有危害性,是因为其内容是虚假的,或者因为这种广告对公众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 在虚假广告四种特征中,“违法性”和“危害性”属于一般特征,而“不实性”和“误导性”属于核心特征。 判定虚假广告品判定标准不外乎两个:一是不实,凡构成广告的各项要素内容中存在着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广告即为虚假广告;二是误导,只要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处,即为虚假广告。 * 但是新广告法28情形(二): 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何谓实质性? 1.关于健康与安全的广告内容通常属于实质性的。 2.涉及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特征的信息一般被认为是实质性的。 3.关于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效用或成本的信息同样被认为是实质性的。 4.关于使用期、性能、担保或质量的广告内容也被认为是实质性的。 * 修订后的广告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带来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监测显示,全国广告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8月份全国违法广告条数比4月份减少15528条,下降72%;违法广告条次比4月份减少46283条次,下降80.2%;违法广告时长减少17728小时,下降86.5%。正式实施后,其影响将进一步扩大。 * 1.《解读新广告法中的虚假广告罪》 2.《新旧广告法在刑事责任规定上的区别》 3.《朋友圈转发广告的法律责任分析》 4.《性别逆向代言广告引发的思考》 5.《聊聊广告代言人们的“马甲”》 6.《法律解释与新广告法的适用》 7.《也谈“我为自己代言”》 8.《了解广告代言应避免十个认识误区》 9.《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 * 10.《如何理解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11.《互联网广告立法的思考与几点建议》 12.《新广告法中的广告监督管理职权解读》 13.《房地产广告的主要问题与新广告准则解读》 14.《新广告法中广告监管内容的主要变化》 15.《新广告法医药广告准则解读》 16.《新广告法与广告定义之争》 17.《广告法修订与广告行政审查制的完善》 18.《广告法是如何完善广告代言制度的》 * 刘双舟 新浪博客文章 /liushuangzhou 刘双舟 中国社会科学网文章 / 刘双舟 中国法学网文章 / * 刘双舟解读新《广告法》的书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已出版) 2.《新广告法精解与应用》(已出版) 3.《新广告法案例解读》(预计11月出版) 4.《新广告法教程》(预计明年春季出版) 5.《广告法原理》(预计明年春季出版) 6.《新广告审查手册》(预计年底出版) 7.《广告监管理论与操作规程》(预计明年出版) * 中国工商出版社2015年5月1日出版。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 中国工商出版社预计11月出版。 * 谢谢! 刘双舟 五、性别逆向代言问题 * * 几年前,汪东城在一则广告中为女性用品卫生巾代言,这则卫生巾广告成为大陆第一个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广告,并引起了热议,有网友戏称汪东城是大陆首位“大姨夫”。 * 这种代言异性用品的广告统称为性别逆向代言广告。在国际上,这种代言其实并不是算什么新奇。 1995年亚洲第一支性别逆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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