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0651996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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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651996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

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 页码,1/13 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 Rule for design of computerize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in hydraulic powerplants DL/T5065—1996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技[1997]230号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1997 9 1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批复的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系》编写的,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标准。 为了使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有章可循,做好设计工作,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 设计总院组织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写了本标准。实施本标准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树德、 见诚、雷旭。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1 总 则 为了使水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水电厂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有章可循、统一标准、提高设计质量,特编 1.0.1 ( ) 制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大中型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 以下有时简称监控系统 的工程设计。 1.0.2 ( ) 1.0.3 总装机容量为250MW及以上的大型水电厂应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有条件按集中控制设计的梯级水电 厂或水电厂群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 1.0.4 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以下主要任务和要求: 1)加强对主要设备的安全监视,提高水电厂运行的可靠性; 2)提高水电厂的经济效益; 3)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保证供电电能质量; 4)改善运行人员的工作条件,减少值班人员; 5)提高水电厂的运行管理水平。 1.0.5 监控系统应简单可靠、经济实用和操作方便,其系统结构、技术性能和指标要求应与电厂规模、水电厂 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以及监控系统设备的生产水平和运行维修条件相适应。 2 类型与结构 2.0.1 根据计算机在水电厂监控系统中的作用及其与常规设备的关系,水电厂可采用以下几种类型的监控系 统: 1)取消常规设备的全计算机监控系统; 2) 以计算机为主、常规设备为辅的监控系统; 3) 以计算机为辅、常规设备为主的监控系统。 2.0.2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 件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电厂级计算机系统; 2)人机联系设备; 3)现地控制单元; 4)通信设备; 5) 电源及其他设备。 2.0.3 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层分布式结构,分设负责全厂集中监控任务的电厂级及完成机组、开关站和公用设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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