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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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

公共事務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 (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Elinor Ostrom著(1990) 余遜達、陳旭東譯(2000.6) 一、政府與市場之外 在第一章中,Ostrom系統地分析公共事務解決之道的理論模型,即:哈丁的「公地悲劇」、普遍使用的「囚犯難題」和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邏輯」,這些理論都說明了特定情況下的公共事務總是得不到關懷的必然的悲劇性結果。所以「唯一」的方案是以中央集權或私有化來解決。 Ostrom運用賽局理論分析了政府與市場之外的自主治理共用資源的可能性,並提出:「自籌資金的合約實施賽局」,認為沒有徹底的私有化,沒有完全的政府權力的控制,共用資源的使用者可以通過自籌資金,來制定並實施有效使用共用資源的合約。 但這種賽局並不是萬靈丹,仍會產生高估或低估土地承載力,或在監督制度上出現問題,這表示理論模型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是有效的,但未必能提供理想的政策選擇方案。 政策分析家除了要進行理論思維之外,還需要以認真細緻的經驗研究為基礎。而理論探討包括對規則的研究,對現實場景中複雜事物的抽象,並確定作為所觀察到的複雜性之基礎的理論變量。為了對封閉系統中各種變量之間的邏輯關係作更細緻的分析,還需要對一種特定的理論模型作進一步的抽象和簡化。Ostrom撰寫本書的目的,即是「建立由經驗支持的自主組織與自主治理的集體行動理論」。 二、制度分析的方法 第二章界定一些基本概念: 共用資源是一種人們共同使用整個資源系統,但分別享用資源單位的公共資源,而理性的個人可能導致資源使用擁擠或資源退化的問題。 於研究解決共用資源問題中成功和不成功的經濟,都應該探討與集體行動理論和研發更好的共用資源政策相關的重要問題。故Ostrom提出制度分析的框架,即要解決共用資源的集體行動問題,需要解決三個問題:(1)新制度的供給問題;(2)可信承諾問題;(3)相互監督問題。 又研究共用資源的問題,理論與實踐都是重要的。「理解個人如何解決實際場景中的特定問題,要求採用從理論世界到行為世界,由從行為世界到理論世界的策略。沒有理論,人們決不可能理解作用於不同情形中的許多外在現象的一般的基本機制。如果不利用理論來來解決經驗難題,理論作只能對理論本身有所創造,很少會對現實世界的狀況有所反應。而當理論預測與經驗觀察的不一致時,就需要對理論做出校正」。 通常,需要區別長期影響使用共用資源時的行為和結果三個層次的規則:(1)操作規則直接影響占用者有關下述問題的日常決策:何時、何地及如何提取資源單位,誰來監督並如何監督其他人的行為,何種訊息必須進行交換,何種訊息不能發佈,對行為和結果的不同組合如何進行獎勵和制裁等。(2)集體選擇規則會間接影響操作選擇,通常由占用者及其他公務人員或外部當局在就如何管理共用資源制定政策-操作規則-時使用。(3)憲法選擇規則通過決定誰具有資格,決定用於制定影響集體選擇的特殊規則,均會影響操作活動和結果。而人們能夠想到這些規則與人類對其進行選擇、採取行動的相關分析層次之間的關連。∴占用、提供、監督和強制實施的過程發生在操作層次。政策決策的制定、管理和評判的過程發生在集體選擇層次。憲法決策的規則設計、治理、評判和修改發生在憲法層次。 三、經驗研究的進程 在第三章中,探討成功的自主治理案例,(如:西班牙、日本的山地放牧場、森林;西班牙、菲律賓的灌溉系統)兩個特色是:(1)佔用者已經設計、應用、監督實施共用資源的規則。(2)共用資源系統及相應的制度已存續很長的時間。 設計原則是指實質要素或條件,有助於說明這些制度在維持共用資源、保證占用者世世代代遵守使用的規則中的成功原因。 這八項界定設計原則為: 清晰界定邊界。共用資源本身的邊界必須予以明確規定,有權從共用資源中提出一定資源單位的個人或家庭也必須予以明確規定。 占用和供應規則與當地條件保持一致。規定占用的時間、地點、技術和(或)資源單位數量的占用規則,要與當地條件及所需勞動、物質和(或)資金的供應規則相一致。 集體選擇的安排。絕大多數受操作規則影響的個人應該能夠參與對操作規則的修改。 監督。積極檢查共用資源狀況和占用行為的監督者,或是對占用者負有責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分級制裁。違反操作規則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關官員或他們兩者的分級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決於違反規則的內容和嚴重性)。 衝突解決機制。占用者和他們的官員能夠迅速通過成本低廉的地方公共論壇,來解決占用者之間或占用者和官員之間的衝突。 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占用者設計自己制度的權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權的挑戰。 分權制企業(nested enterprises)。在一個多層次的分權制企業中,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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