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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
案例精评 --代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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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劳劢合同无效劳劢争议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代替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 合同对劳动者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法关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生效哪些新的规定?
HR法务沙龙QQ群:173265467
[案情简介]
申诉人:简文平。 被诉人:某市江南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1995 年 11 月 4 日,申诉人简文平要求被诉人某市江南化学工业公司人事劳 资部部长施某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往某某市人才交流服 务中心,被其以简文平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诉,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要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双 方劳动合同已合法终止,责令被诉人办理相关手续。
1993 年 8 月,申诉人简文平从某化工学校毕业,被被诉人某市江南化学工 业有限公司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同年 11 月,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为期 2 年
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1993 年 11 月 3 日至 1995 年 11 月 3 日。1993 年 l 2
月底,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新上两条新产品生产线),决定在优化劳动组 合基础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将原公司的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全部 延长 3-8 年,并将公司统一制订的合同书文本发到各科室和车间,要求在一个星 期之内将劳动者乙方栏上签字盖章后统一再交公司人事劳资部,以便在 30 日内 到本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当时,简文平和其他一 些技术工人正在公司引进生产线的某某省化学设备制造公司培训中心进行技术 培训(培训时间 2 个月,从 1993 年 11 月 19 日至 1994 年 1 月 10 日,培训费 1600
元/人)、申诉人所在车间主任任某为了不影响合同文本及时上交,便决定由车 间统计员陈某为不在车间的职工代签,为简文平代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1993 年 11 月 3 日至 2003 年 11 月 3 日。事后,陈某将代签合同事忘记告诉申诉人,代 签的合同文本经鉴证后亦末下发给签约劳动者一份,而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劳资部,
只将《劳动手册》发给申诉人,申诉人末注意,也没有翻阅《劳动手册》。l 995
年 11 月 4 日,申诉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因为自己想去本市一外商 独资化学有限公司工作,被诉人以申诉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远未到期,要求 申诉人必须履行后来签订的全员劳动合同,不得擅离职守。简文平提出第二份全 员劳动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末在上面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 书,单位也未曾发给本人一份,纯属被诉人单方行为,应属无效,对申诉人没有 法律约束力。被诉人人事劳资部施部长则当场提出,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但同 车间的其他外出职工对代签合同均予以承认实际继续履行,况且《劳动手册》已 发给申诉人自己保管已有 2 年,申诉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客观上承认了这份 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应是有效的,简文平应无条件履行。
[调解结果] 1.原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到期应当依法终止;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两个月申诉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896 元;
3.被诉人承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申诉人办好劳动合同终止、人事 档案转递及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4.本案仲裁费 420 元,由被诉人负担。
[案件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在未经劳动者本人授权的情况之下, 擅自代替劳动者签定合同,而且事后也没有得到劳动者本人的追认,故该合同是 否有效?对劳动者本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这就是说,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协议一致,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最后达成双方协商 一致的结果。本案中,被诉人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提出与原公司的全民合同制工
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全部延长 3-8 年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一份新的要约, 此时被诉人应当与申诉人事先充分协商,尊重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征求劳动者 是否同意该要约的内容,只有劳动者本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方能变更原合同, 否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仅不能达到其变更合同的目的,反而还应当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
二、用人单位代替劳动者签字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对劳动者没有法律 约束力,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 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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