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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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可解除合同   林某于2000年8月应聘到苍山某公司工作,2008年9月因与丈夫离婚造成精神失常,随后请假住院治疗,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时常还会复发,无法正常工作。该公司多次通知林某及其家属让林某回公司上班,但因林某并未完全康复,无法回公司上班。该公司于2010年10月以邮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寄给林某,由其家属代签。林某家属认为林某是精神病患者,而且还没有康复,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认为,林某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且也已经不能再工作,应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家属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应该按照规定支付林某经济补偿。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林某家属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同意支付林某1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必须有劳动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仍要支付赔偿金。 1、“某人在单位工作,单位并不知起是精神病 ”:也就是说,此人一直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发觉此人有不适合其岗位、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如此看来,此人即使是有“精神病”,也不是在录用时就有、也不是在发病期而且并没有影响工作。 2、“病人不想继续工作想辞职,单位应该有补偿吗? ”: (1)如果真的是精神病人:其辞职的表示不具有效力。应由其监护人向单位履行辞职手续。 (2)如果经鉴定不是精神病人:职工想辞职一般情况下单位没有补偿,但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时,职工辞职时单位应当给予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你说是“职工自己想辞职”:不管职工是否有病,主动辞职能够获得补偿的情况只有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一种情况,但职工【因病辞职】却不是给予补偿的法定条件:对于在工作期间患病(包括精神病)的职工应给予的优待只能是:由单位给予法定的医疗期,如果经治疗能正常工作的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合同;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给予补偿。但患病职工主动辞职,却不会得到补偿。 3、“需要如何鉴定是精神病 ”:是否精神病,不能只凭单位说、也不能只凭病人说: (1)如果只是单纯想鉴定是否精神病: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7条来确认(内容楼上菩提树学者已经列出)。 (2)但是,我认为解决你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只是鉴定是否有精神病的问题:【关键是劳动能力鉴定】!即使是得了精神病,如果在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可以胜任工作,单位仍不能解除合同的。 4、“如病人直接不来上班,属于自动辞职吗? ”:不属于自动辞职,应是违法辞职,要对违法辞职给单位带来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不管是否有病,职工辞职都应按《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前)或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如果是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病、丧失了行为能力,也应由其监护人向单位请病假。 5、如果楼主是职工、又想辞职:没必要再想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只要是自己想辞职,有病没病都可以、有病没病都应按法定程序提出辞职、有病没病都不会有补偿(除了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形外) 如某人在单位工作,单位并不知其是精神病 ? :如果说是录用前就有精神病,则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辞退。 病人不想继续工作想辞职? :这不是正好了么。赶紧给他办离职手续费。 单位应该有补偿吗? :录用前就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辞退的没有补偿,转正后的有补偿。 他自己提出辞职的没有补偿。 另外需要如何鉴定是精神病? :最好别找这个事,当心家属讹上你们。 赶紧找个别的理由辞退或动员他自己辞职就算了,要补偿就照顾他一下,以后别找麻烦就好。 要知道,精神病人杀了人都没死罪的,别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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