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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0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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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5-04-03 颁布
- | 1995-06-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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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储运]BB 000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s 0005一95
气 雾 剂 产 品 标 示
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
2 标示要求
2.1 标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标示由文字、图形和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内容必须有中文表达,且醒目、清晰。
3 标示的内容
31一般标示
a.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净重量或净容ti、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
b.属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限制使用日期。
c 需办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登记号等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号。
d.对人畜有毒性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说明。
e. 易嫩性产品应有 “易燃品”标注。
3.2 特性标示
a. 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
b. 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
c. 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
d 产品及用完的空嫩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贵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国琦、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
中国包装总公司1995一04一03批准 1995一06一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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