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 0005-1995气雾剂产品标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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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5-04-03 颁布
  •   |  1995-06-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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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储运]BB 000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s 0005一95 气 雾 剂 产 品 标 示 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 2 标示要求 2.1 标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标示由文字、图形和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内容必须有中文表达,且醒目、清晰。 3 标示的内容 31一般标示 a.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净重量或净容ti、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 b.属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限制使用日期。 c 需办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登记号等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号。 d.对人畜有毒性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说明。 e. 易嫩性产品应有 “易燃品”标注。 3.2 特性标示 a. 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 b. 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 c. 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 d 产品及用完的空嫩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贵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国琦、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 中国包装总公司1995一04一03批准 1995一06一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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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类型官方认证
认证主体北京标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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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10677339054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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