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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2、表述不准确 “目前医疗水平难以明确诊断或者诊断清楚但是不能根治的’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填写病历资料” “书写病历资料” “医疗费用”出现在病历文件中 “医疗费用清单” 3、有的规定没有新意 第56条关于紧急医疗条件下“特殊医疗干预权”的启动,目的是对急需手术或治疗的患者无人签字时立即实施抢救的问题,使用了“不能取得”,对于明确拒绝的是否属于该范围? “特殊医疗干预权”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10条有类似规定 认为:并入《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不配合诊疗 要表达的含义模糊不清,主张客观病历?主观病历? 4、有的规定没有必要 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病历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61条 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侵权责任法》第64条所涉及的情况是当前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已不仅仅是民事侵权,承担的责任不仅仅为“侵权责任”,所以表述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禁止“医闹”,但实际中“医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到位”问题 感谢各位专家的指导、帮助! 邓虹联系方式: 电话 E-mail:dhong23@163.com * * 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对医疗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标准、劳务活动侵权等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 2009年12月22日至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2009年12月26日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三)《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共有十二章,九十二条 章序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条文数 5 20 6 9 7 6 11 4 9 7 7 1 名称内容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等一般规定 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生效时间 三、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述 (一)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况 (二)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特点 (三)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主要内容 (四)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缺陷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11个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主要针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与医疗行为相关联的侵权责任形态所做的规定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医疗侵权赔偿进行专门立法,在侵权法中也没有直接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差不多都是在执业医师法中作出规定,并将其归纳在“专家责任”的侵权类型中 (一)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况 我国最初《侵权责任法》立法框架中无医疗损害问题 2002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呈请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无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2008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出现了“医疗损害责任”专章共14条 2009年10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三次审议稿只是将原来的14条稍做删减,随后公示,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09年12月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呈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 医疗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以专章规定,在世界上是首创,是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七种特殊侵权类型中的一种,是我国立法上第一个纳入民法调整的专业人员责任类型,为我国今后制定专家责任法做了有益的立法探索 (二)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特点 1、医疗侵权纠纷处理由二元走向一元 (1)采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规避了医疗事故的概念,从外延上看,医疗损害责任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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