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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九讲 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衷原则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 1、吸收原则(死刑、无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 总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删除),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四)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前数罪并罚 2、漏罪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3、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七、时效制度 (一)概念 有关刑罚权的有效期限的制度,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刑罚权: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二)时效期限 0 5 10 15 无期徒刑、死刑 20 (三)时效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四)时效延长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立法变化 采取强制措施后 立案、受理案件/应当立案 再 见! 《刑法学》 第九讲 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 赵 永 红 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刑罚具体运用制度概述 二、刑罚裁量 三、自首制度 四、立功制度 五、累犯制度 六、数罪并罚 七、时效制度 一、刑罚具体运用制度概述 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是指在科学认识刑罚功能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而创制、适用、执行刑罚的各种具体制度。 特殊预防(刑罚个别化) 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一般预防: 预防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犯罪 刑罚目的 预防犯罪 报应犯罪(罪刑相适应) 不同阶段,实现刑罚目的的侧重不同: 1、立法阶段—报应、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罪责刑相适应 刑种、刑罚具体运用制度、法定刑幅度) 2、审判阶段—报应、特殊预防 (量刑原则、刑罚个别化) 3、执行阶段— 特殊预防(减刑、假释) 从功能上看,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1、鼓励犯罪分子放弃犯罪、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刑罚制度。(中止、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 2、遏止犯罪的制度 (法定从重情节、累犯、时效中止、时效延长) 二、刑罚裁量 (一)概念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原则 第61条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三)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的分类 1、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加重)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定刑、量刑幅度、法定量刑幅度 2、命令性情节与授权性情节 (可以、应当) 3、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4、总则性情节与分则性情节 5、罪中情节、罪前情节、罪后情节 6、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三、自首制度 (一)概念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殊自首) (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 投案对象 投案方式 形迹可疑问题 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事实 (2)一人犯数罪 (3)共同犯罪 (4)自首后又翻供 (三)特殊自首的成立条件(准自首、余罪自首) 1、主体条件 2、未掌握的罪刑 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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