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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解析713
《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解析 刘 诚 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法的基本理念是社会正义,但不同法的具体理念有所不同。劳动法的理念是矫正正义,这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市场地位不平等(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信息不对称(企业占有信息优势)和管理关系的不平等性,劳资双方实际上是不平等的,需要劳动立法加以矫正。由于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是矫正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关系。 关于这一点,从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劳动法对民法的矫正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建立全社会的劳动基准。最早的劳动立法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对民法的矫正,属于劳动基准法。第二,建立企业或产业劳动基准。由于企业和产业各不相同,而劳动基准立法只能按照不平等程度最低的企业和产业来确立,否则对这些企业不公平。但劳动关系状况(不公平程度)相差悬殊,只是规定了最低劳动标准对劳动者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为此,需要根据企业和产业中劳动关系状况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劳动标准。显然,实体法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于是,通过团结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及三方协商机制立法这种程序保障措施来解决。劳动基准法对民法是初次矫正,集体合同对民法是再次矫正。这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子法,自然应该坚持矫正正义这一理念。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坚持矫正正义就是坚持社会正义。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绝对不属于合同法或民法的范畴;没有劳动基准等内容的独立的劳动合同法是不存在的。目前,有单独的《劳动合同法》的国家不多,只有印度、芬兰、新西兰、阿根廷、葡萄牙、丹麦、比利时、爱沙尼亚等少数国家。印度《劳动合同法》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福利和保健等。芬兰《劳动合同法》内容包括非全日制、涉外劳动合同、反歧视、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协议、最低工资等,新西兰《劳动合同法》内容包括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司法、劳动基准等,爱沙尼亚《劳动合同法》内容包括争议处理、劳动监察等。而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在劳动基准法中对劳动合同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如日本和台湾。日本《劳动基准法》在第二章中对劳动合同有关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台湾《劳动基准法》归类于行政法,也在第二章中对劳动合同有关问题专门作出规定。 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从各国劳动立法的产生来看,大多起源于社会不安定时期。如果劳动者的权益不断遭到侵犯,劳资关系的对抗和冲突会越来越严重,甚至演变为劳动者与社会的冲突。因此,各国都通过劳动立法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把劳资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但和谐必须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没有平等的所谓和谐是奴役和压迫,是掩盖矛盾而不是没有矛盾,是积累矛盾而不是消除矛盾,是压制小矛盾而酿成大矛盾。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合理解决矛盾冲突、避免矛盾激化。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合理解决矛盾冲突、避免矛盾激化。只有劳动者合理的权利与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利益分享,劳资关系才能融洽,经济的发展才能可持续,社会才可以和谐。 不能以民法为标准、更不能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为标准来评价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劳动法的关系,如同行政管理理论与行政法的关系,不能本末倒置。劳动法是对人力资源管理权的限制、不是取消,因为管理权是单方面的、具有扩张趋势,不加限制必然会危害劳动者权益。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加以规范。 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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