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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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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

徐文静 201300640094 法学一班 张其山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问题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将西方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于法律,将其作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种解释和界定,作为有罪判决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基础,代表着立法规范重点的转移,即改变过去一味强调“客观”真实,开始着眼于主观判断过程,为法官提供更现实的引导。关键词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正文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增加规定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引人注目的是,这里引入了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全国人大法工委强调,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提法,并不是修改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部分是“合理怀疑”,解释了“合理怀疑”实际上也已解决了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学界着重对“合理怀疑”进行讨论。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或“合理怀疑”是否需要进行定义或解释等问题,英美法国家的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所以我们只简单的对其进行定义,即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以审慎的态度,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种合情理性推断即可成立。否则,会犯“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联。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应当有权被推定无罪,除非经公正审判并被依法证实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虽然“排除合理怀疑”含义中并没有无罪推定的直接表达,但它实际含有这样的观点:被告人不得被认定有罪,除非所有的合理怀疑已经被排除。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因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要求,控方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且证据必须达到消除裁判者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告方则既不承担自证其罪的举证责任,也不承担证明无罪的责任,只需反驳指控、进行辩护,以实现裁判者对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即可最终达到无罪的目的。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情况“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英美刑事诉讼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它被认为是英美法系最值得骄傲的优点之一。这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仅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而且其影响逐渐蔓延至其他非英美法系国家,日益成为其他国家在完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时借鉴的一种模式,198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通过了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的一般性意见中指出:“有罪不能被推定,除非指控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这一表述显示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层面上的认可,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英美法系刑事司法体制最基本的一部分,这一标准反应了社会的普遍信念——即宁可让十个有罪的人被判无罪,也不能使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确立这一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目的就在于确保:除非事实发现者能够从实质上确定被告确实有罪,否则没有任何人将会被认定触犯了刑法,得到有罪判决。三、我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及其缺陷1979 年《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我国学界亦很早就对该标准的内容进行了研究,认为:“犯罪事实情节清楚,是指刑法规定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一切事实均已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解决;全案各部分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也就是说,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整体上必须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从中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 即根据证据既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也排除其他任何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立足于客观真实,通常将“客观真实”作为衡量事实审理者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的参照物。应当承认,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但是片面地强调实体正义必然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我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刑事诉讼中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侵犯被告人程序权利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不利于人权的保护,也会反过来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在刑事诉讼中,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诉讼观念,长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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