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升等资格之审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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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升等作業程序與審查機制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專門委員 楊玉惠 報告重點 前言 法令依據 升等資格條件、升等管道及作業流程 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修法重點 年資採計原則及升等應注意事項 相關參考數據 抄襲或登載不實處理原則 大法官第462號解釋意旨 不服升等審查結果之救濟途徑 結語 前 言 教師升等為教師評鑑制度之一環,審查制度周延良善,師資水準自然提昇。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其工作權及職業資格之取得,應審慎、客觀、公平公正。 法令依據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87.7.31)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已併入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已併入審定辦法) 大專校院著作抄襲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 其他相關法令(如:行政程序法…等)及解釋函 教師升等資格條件(一) 助理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 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著作者。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教師升等資格條件(二) 副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教師升等資格條件(三) 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 重要專門著作者。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教師升等資格條件(四) 舊制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 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皆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亦同。 教師升等資格條件(五) 舊制教師: 依舊制升等,係保障依原教師等級送審升等,惟其教師資格審查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較高等級教師之要求水準,故其審定程序仍應依審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升等管道 文憑 非文憑 1. 學術著作 2. 藝術作品 (分:美術、音樂、舞蹈 、戲劇、電影、設計六類) 3. 技術報告 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建立學術、實務成果審查雙軌制。 擴大原「技術報告」範圍為「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 配合審查項目修正審查意見表中評分項目及配分方式作整體具體修正。 增加送審人及資料機密性之保障。規定送審資料如涉及機密者,經送審人提出說明,可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明訂審查委員應為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業人士,以保障送審教師之權益。 教師升等作業流程 年資採計原則 新聘- 聘期3個月內-以聘期第1個月起計 升等- 自審學校—當學期內,以學期第1個月起計 非自審學校—三個月內,以學期第1個月起計 *超過上述日期報部送審,依報部年月起計 學位證書不等於教師資格證書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專門著作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   學校初審作業時,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後報教育部複審。 教師升等應注意事項(一) 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著作應繳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者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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