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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合作困境及可持续发展

CDM项目合作困境及可持续发展内容提要 我国开展对外CDM项目合作市场前景广阔,但当前在合作过程中遭遇到了项目投资成本高、合作风险大、国际碳贸易定价权缺失、推动技术转让的效果欠佳以及碳贸易市场体系构建滞后等发展困境。文章在分析这些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我国对外CDM项目合作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 CDM 项目合作 困境 策略 一、引言 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即在全球任何地方排放同量的某种温室气体所造成的温室效应影响程度相同,但是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京都议定书》建立了JI(联合履约)、IET(国际排放贸易)、CDM(清洁发展机制)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允许附件1缔约方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并用于履行在议定书下的承诺。京都三机制把属于公共物品的环境问题用市场手段加以解决,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减少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实现全世界范围内减排成本效益的最优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属于非附件1国家,暂时没有被《京都议定书》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之中。在京都三机制中,当前唯一与我国直接相关的是CDM。CDM全称为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指允许发达国家(附件1缔约方)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非附件1缔约方)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碳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的经核实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fions,简称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下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对我国而言,开展对外CDM项目合作,对于增加利用外资规模、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改进国内能源利用结构、提高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促进国内低碳发展理念的形成发展、促使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对外CDM项目合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遭遇到了发展的困境,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策略,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对外CDM项目合作的潜力和现状 CDM将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可交易的“产品”,允许发达国家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采用资金、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购买低成本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从而实现其在议定书下规定的减排目标,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1国家在2008―2012年间的温室气体平均减排义务是总体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5.2%。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一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与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进行CDM项目合作,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以下。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寻找合作项目。 对我国而言,开展对外CDM项目合作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一是我国能源行业开发CDM潜力巨大。首先,我国能源结构以火电为主,具有较大的改造空间,结合CDM项目的实施,运用新技术降低煤炭消耗,实现火电节能减排空间巨大。其次,我国小水电项目众多,南方省份水资源丰富,蕴藏着效益可观的小水电资源,利用CDM项目合作开发小型水电站也将大有可为。再次,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所占份额较小,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可以利用CDM项目合作,进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二是我国生产企业普遍耗能较多。我国拥有众多的能源消费量大、利用率低的钢铁、水泥、煤炭等生产企业,在这些企业开展CDM项目合作前景广阔。例如钢铁生产企业开展高炉煤气利用,焦化过程中将湿法熄焦改为干法熄焦;水泥生产企业利用回转窑余热进行发电;煤炭生产企业对煤层气进行开发和利用。三是我国存在大量的宜林荒山荒地,在造林、再造林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四是我国在农业减排、畜禽废弃物排放、城市垃圾填埋处理等方面,引入CDM项目对甲烷气体进行回收利用前景广阔。 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广泛参与对外CDM项目合作的法律基础。我国政府于1992年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2002年8月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具有了参与CDM的合法资格。2004年7月,我国政府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后更名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提出了CDM项目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安排,并于2005年10月开始实施。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为开展对外CDM项目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我国第一个CDM合作项目是于2005年6月注册成功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近年来,我国CDM合作项目获签发总量迅猛增长,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官方网页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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