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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单证结算及信用证提单结算对比分析
FCR单证结算及信用证提单结算对比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惯例中,最常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是海运提单B/L(BillofLading),cf船东或船代来说,海运提单也是最重要的国际货款的结算单据之一。近几年,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货运单据FCR,并且用FCR代替信用证提单结算的情形越来越多。
一、FCR单证的含义
FCR:ForwardersCertificateofReceipt(FIATADocumen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这是FIATA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运给指定收货人的货物的标准凭证。国际货运代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其收货凭证交与发货人,作为对货物负有责任的正式确认书。该收货凭证为非转让单据,且只可以签发一份正本。
FCR不是物权凭证,如果没有100%的把握,一般不要操作FCR,就只是货代收货后出具的凭证。笔者以前和外贸公司有过这样的操作,最终客户是美国的一家公司,它指定货代,要求提供货代的FCR。而且FCR是L/C中要求外贸公司与其结算的必须单据,该客户是老客户,与我公司有很长时间的合作了,所以可以考虑接受FCR结算。如果是新客户,就很危险了,FCR不同于B/L,不是物权凭证。跟CARGORECEIPT类似,只属于“承运人收据”类别。
二、出现FCR单证的原因
除了正式的海运提单B/L外,为便于贸易操作,现在出现了一些外观类似、也能作为提货依据,但不具备物权证明的提单变形。比如FCR(FORWARDERSCERTIFICATEOFRECEIPT)、FTBL(FORWARDERSTHROGHBILLSOFLADING)等。严格说来,这些单据只属于“承运人收据”,即货运代理人证明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收了货物。操作上与货代提单没什么差别,但却有实质上不同。出现这种单据的原因,主要是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在这种方式下,跟船公司签定运输契约的是承运人而不是托运人或发货人(SHIPPER),因此托运人或发货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承运人收据而不是海运提单。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L-MART、K-MARK等,多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可见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3)、FCR如同Cargo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三、FCR单证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与提单的区别显而易见。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FCR与提单的法律效力不同。提单是物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FCR不是物权凭证,不代表货物所有权,它仅仅说明货运代理人接收货物的承运,是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2、FCR与提单的交付货物约束性不同。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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