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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下企业地理标志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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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下企业地理标志保护问题

Trips协议下企业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一、Trips协议及其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作为世贸组织三大基本实体协定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形成的系列协议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该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界定为: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一成员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这个界定建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条约基础上,特别是两个保护来源地标识和原产地标识的公约《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者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而与这两个条约紧密相连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把来源地标识或原产地标识作为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类型之一。 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与地理标志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当时使用的表述是来源地标识(indications of source)或原产地标识(appeellations of origi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这两个术语的区别在于,来源地标识是用于标识产品或服务产生于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地点的标识或标记;原产地标记则除了标识产品或者服务产生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点外还表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地理标志产品独有的或者基本的特殊质量。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使用原产地标识要求产品与其出产的地区存在质量上的联系。该产品的特殊品质完全或者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的特殊气候、土壤或者传统的生产方式等因素。来源地标记的使用条件仅仅是该产品出产于其所标识的地区即可。 1891年的《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是对巴黎联盟给予产地的保护范围狭窄和保护规定模糊的状况不满意的国家所签订的。它在巴黎联盟框架内制定,其核心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具有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标识的所有商品,直接或者间接指示来源于本协定所适用的国家之一或者该国家之内的地方,应当在进口到上述国家时予以扣留。 1958年巴黎公约部分成员在里斯本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其第二条第一项对原产地名称的界定为:原产地名称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它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 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目前有关地理标志保护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国际条约。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防止地理名称和标志被不正当使用。该协定主要指出四种不正当使用方式和相应的救济手段:1)在商品的名称或说明中使用非其真实产地的地理标志,从而使公众误认该货物产地。对于这种以误导公众错误认识产品原产地的使用方式,应以法律手段来制止。2)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地理标志的,协议要求按《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的规定加以制止。3)以商品并非来源于其标志所标示地域的地理标志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对商品真正来源地的辨认。该成员方当局应依当事人的请求驳回撤销该商标的注册。4)使用某种地理标志,尽管该地理标志真正表明了商品来源地。但仍然误导公众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的也应禁止。 二、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并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所以与其他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明显不同。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副产品、传统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我国历史悠久,物产丰富。有水质独特、酿制精良的“东方名酒之冠”――绍兴酒;有味甘醇美、香气馥郁的中国十大名茶之首――龙井茶;有低而不淡、香而不艳的国酒――贵州茅台:有白如玉、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磐的景德镇瓷器;还有库尔勒香梨、黄岩蜜桔、洛阳唐三彩、苏州刺绣等等,数不胜数。正是独特的地理来源赋予了它们独一无二的特殊品质。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即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一定程度上肯定和完善了这种保护制度。自1995年至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申请600多件,其中外国地理标志申请32件;已经注册地理标志171件、初步审定地理标志25件,其中已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外国地理标志17件。但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仍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企业认识不足。有些企业虽已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条件,但因其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产品能卖出去况且销路不错,是不是地理标志产品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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