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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规则及美国对华特保措施规则比较
WTO保障措施规则及美国对华特保措施规则比较摘 要:美国依据其修改了的1974年贸易法,已经对中国进口产品采取了6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由于421条款的立法依据、目的、实施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步骤与WTO框架下保障措施规则均有很大不同。本文对WTO框架下保障措施规则和美国对中国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规则进行了比较,笔者认为421条款的产生,经济原因是主要原因,但同时还是政治较量的产物,政治因素是实质原因。就美国421条款本身来说,它给予了美国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也造成了其适用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同时,美国对中国随意的发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也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当然,结合具体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成员意见不总是一致的,这对于积极应诉还是具有实际意义的,需要认真关注。
关键词: 保障措施规则;421条款:非歧视性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2-0036-05
美国作为保障措施的始作俑者,其国内关于保障措施规则的立法是非常完善的,它也是世界上最早对中国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立法的国家。2002~2005年底,美国对中国发起了6起特保措施调查。虽然最后都没有形成最终的保障措施,但从这6起调查中,我们发现美国对华的特别保障措施,从其立法的本意、实施的条件、实施的程序等方面与WTO法律体系内保障措施均有很大的区别。通过案例来研究美国对华特别保障措施制度,分析其特点,加强我们对于保障措施制度的理解,趋利避害,无疑是有一定价值的。
一.关于进口增加
不管是《保障措施协议》还是美国对华特别保障措施,存在进口增加是发起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
1.WTO《保障措施协议》下关于进口增加规定 首先,仅证明存在进口增加是不够的,关键要审查进口变化趋势。表现在实践中就是在收集数据时要注意数据的近期性。通常情况下,进口方也许希望将选择资料的截止日期确定在进口产品出现下降趋势之前以便反映出一种进口的上升趋势。但如果在这之后产品进口有下降的趋势,则会涉嫌操纵数据,招来争议。其次,进口必须是最近发生的、足够突然、增速足够快、增幅足够大、足以造成或成胁造成严重损害。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为了满足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必须存在“如此增长的数量”以至于对国内产业造成或者威胁造成严重损害。《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1994第19条第1款(a)项中的用语要求进口增长不管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必须是足够最近,足够突然,足够急剧和足够显著,足以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第三,在美国对中国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中,进口增加是构成市场扰乱的3个前提条件之一,美国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关于进口增加的规定主要见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42l条款 (a)项总统行动:“若一个中国的产品进口至美国的增长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宣告针对此产品的增加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美国《1974年贸易法》421条款(c)(1)规定:“与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同类或者直接竞争的中国产品迅速增加,无论是绝对增加还是相对增加……”。
在ITC已经发表的报告来看,“迅速增加”应该是近期发生的或者持续发生的,而不是在遥远的过去发生的。但是由于421条款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迅速增加”,也没有界定增加的时间或具体情形,ITC在认定来自中国产品进口增加时,自由裁量权较大,标准也比较宽松。在“钢丝衣架案”中,ITC认为来自中国的进口从1997~2001年增加了800%还多。这些进口从2001年中期到2002年中期,增长超过两倍,并在美国市场占有超过12%的份额,基于这些资料,来自中国的产品进口数量迅速增加。在“刹车鼓案”中,中国援引了406条款的规定进行抗辩,ITC认为421条款并没有明确采用406条款的内容,也没有在其相关的立法历史中涉及,所以406条款不适用于该案。因此,他们坚持认为中国产品迅速增加。在非金属焊缝钢管案中,ITC也非常轻松地认定了中国产品存在进口增加。
2.421条款关于进口增长的规定 和WTO体制下保障措施规则对“进口增加”所设定的条件相比,我们可以观察到:首先,就条文来说,421条款关于进口增加规定得相当笼统,没有设定任何限制。其次,并没有要求审查进口趋势,在WTO保障措施规则下,在进行实施保障措施调查和决定实施保障措施前,进口增长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近期性,如果被调查的产品在一段时间内呈增加趋势,但在调查近期出现下降趋势,则必须对此现象作出合理说明。但421条款没有类似要求,在“球墨铸铁自来水配件案”中,对于美国进口中国的产品自2001年以来幅度不断下降这一现象,美方并没有予以考虑。相反,认为虽然进口不断减少,但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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