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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及我国医疗服务贸易

WTO及我国医疗服务贸易从属于服务贸易中的医疗服务贸易,当然应该遵守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WTO”)的一揽子协议,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简称“GATS”)。GATS框架考虑到了服务贸易在当今世界发展中的现实阶段需要,其框架安排本身是务实和可供不断完善的。针对我国而言,按照现今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医疗服务部门的开放已经不可避免。因此,如何在GATS提供的多边框架下合理安排我国医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务之急。 一、WTO与国际医疗服务贸易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于日内瓦成立,是规范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实履行“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实现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内容包含强制性的多边贸易协议与有选择性的诸边贸易协议。 所谓多边贸易协议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中,与医疗服务贸易密切相关的是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 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GATS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成为统辖当今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领域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GATS共分四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原则,指缔约方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对其他缔约方参与本国市场竞争的宏观掌握和控制要适度;国民待遇原则,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方面的同样待遇;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1995年7月公布的标准,国际服务贸易包括以下12大类: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工程服务;教育服务;分销服务(连锁店);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上述大类服务又具体包括160多个项目。医疗服务分别划入商业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两大类中,包括三个子类:医疗与牙科服务;助产士、护士、理疗医生、护理人员提供的服务和医院服务。医疗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属于服务贸易的规定就适用于医疗服务贸易。 根据GATS的规定,医疗服务贸易主要有以下方式: 1. 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某一成员国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咨询。跨境交付使患者有机会向他国医疗专业人士购买医疗方面的服务,同时也使医疗专业人士之间实现国际间的咨询服务,例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护理咨询和护理教育等。 2.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某一成员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其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受由境外护理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日本老年人到西班牙接受养老保健护理服务。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某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印度到欧美国家开设医疗机构,为欧美国家老人提供医疗服务。 4.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指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如菲律宾护士到美国,为美国人提供护理服务。 目前,就服务贸易整体而言,跨境交付以及境外消费的开放程度较高;商业存在以及自然人流动服务方式的开放程度较低;且比较而言,发达国家会员普遍承诺程度较高。但全球而言,基于专业服务具有知识密集的特色,因此透过通讯网络提供咨询及顾问服务(跨境交付)是未来趋势,但在医疗产业方面,由于涉及对人身的直接服务,所以利用该方式提供服务者仍较难大幅增长。即使在发达国家,医疗产业也面临着异常保守的态度,以上都显示出医疗专业服务上承诺程度尚有很大提高的空间。另外,也应注意到,医疗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仅仅是原则上彼此独立,实务上,若服务贸易采用一种以上方式时,只有在各有关服务方式皆获承诺的情况下,此一贸易的开放承诺才受到保障。 二、我国医疗服务贸易承诺及现状 (一)承诺 目前我国政府在健康及社会服务业的承诺情形如下: 我国签署的加入WTO的有关文件表明,我国允许开放医疗、牙医服务两个部门。在《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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