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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员限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权利

WTO成员限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权利摘要:2009年,美、欧、墨在WTO对我国提起了原材料出口措施案。由于我国入世时承担了广泛的义务,能否获得GATT第20条例外是成败的关键。在WTO法理上,我国完全有力争的依据。在当前WTO体系下,自然资源产品贸易自由化,既缺乏规则依据,也缺乏成员间的共识。我国必须坚持控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主权权利。即便败诉,也只需修改法律或政策的具体设计,既不能也不必放开自然资源产品出口。 关键词:自然资源;WTO;出口限制;出口税 中图分类号:F75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1―0033―09 2009年6月25日,美国和欧共体分别向WTO提出磋商请求,就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原材料(“原材料”)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启动了争端解决程序(简称“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随后,8月21日,墨西哥亦对中国提起诉讼。与1998年欧共体起诉阿根廷的“牛皮出口及皮革进口措施”案非常相似,申诉方起诉的目的是确保国内产业获得充分和低价的原材料供应。由于自然资源产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案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关注,甚至激发了经济民族主义情绪。中美之间举行了两次磋商,均以失败告终。2009年11月,美国正式请求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2009年12月21日,专家组组成。同时,由于《里斯本条约》已于12月1日生效,作为本案申诉方之一的欧共体,在WTO的代表团更名为欧盟。 由于WTO成员尚未在自然资源产品的出口方面达成共识,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将对中国控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法律和管理体制产生重要影响,还将触及发展中国家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以及发展中国家依其认为最优的方式利用其资源的需要。换言之,WTO成员拥有限制本国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主权权利。 一、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与中国入世承诺 中国与美、欧等之间的原材料出口纠纷由来已久。早在中国入世谈判时,欧共体、美国就曾指出,WTO的目标之一是实现资源共享,各成员不应限制产品,特别是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并据此要求中国取消对生丝、棉花、钨精矿、稀土、其他金属等的出口限制。经过艰苦谈判之后,中国承诺:(1)自加入之日起,只有在被GATT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情况下,才实行出口限制和许可程序;(2)每年就现存对出口产品实行的非自动许可限制向WTO通报,并将予以取消,除非这些措施被证明为合理;(3)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第8条的规定适用。附件6“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列举了中国可征收出口税的84种产品的最高税率,其中绝大部分是金属产品或其他原材料。肯定性列举的性质,意味着中国不能对84种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征收出口税。 自2001年中国入世至今,欧美国家从未放松过对中国自然资源产品的关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历年向国会所做的“中国履行WTO报告书”均强调中国原材料的出口限制及出口税问题,认为中国出口措施提高了世界价格并降低了国内价格,使国内下游生产商在与国外生产商竞争时获得了实质性的、人为优势。在中国过渡期审议中,欧共体、日本、瑞士亦质疑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与WTO规则及入世承诺的相符性。中国政府均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作为抗辩理由。磋商未果之后,美国、欧共体等最终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本案中,美国、欧共体和墨西哥的诉讼概括为下列3点:(1)中国以出口配额等形式,对矾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的出口采取了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第11.1条和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下承担的有关非自动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义务;(2)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金属硅、黄磷和锌等征收出口税,这些产品或者不在《入世议定书》附件6列明的产品范围内,或者所征关税超过了最高税率;并且,中国通过招标体制分配矾土、氟石和碳化硅配额,向企业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下关于取消出口产品税费的承诺;(3)中国没有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措施,对出口收取了额外的费用和手续,并且没有公布与出口的要求、限制或禁止相关的特定措施等,违反了GATT第8条、第10条、第11条,以及中国在《加入议定书》和《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下有关统一实施贸易制度、贸易权、进出口许可程序等的承诺。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在《加入议定书》、《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等入世文件下的承诺,超出了其他成员在WTO协定下承担的一般义务。无论GATT时期,还是WTO成立之后,均未约束成员的出口税。只有1995年WTO成立之后加入的成员,如保加利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等,才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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