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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及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原产地规则应用
《内地及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原产地规则应用摘要: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cEPA)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双边贸易和投资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10年,内地已对原产于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原产地规则是判定一项国际贸易流通领域的货物原产地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的总称,决定着一个区域贸易协定能否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本文以香港CEPA为对象,介绍了香港CEPA及其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在与我国签署的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相比较的基础上,本文总结了香港CEPA原产地规则的独特性,并对其在应用中产生的积极影响和存在问题作出了评论。
关键词:CEIZA;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自有品牌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1)04-0032-09
一、香港CEPA及其原产地规则概述
(一)谈判过程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273个税目的香港原产产品实行零关税,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电子及电器产品、钟表和电器等。
随后,双方逐步扩展合作范围,不断充实香港CEPA的内容。自2004年5月起,内地与香港就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问题开始了新的磋商,并在2005年至2009年签署了5项补充协议。截至2010年,内地已对原产于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二)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包括判定产品原产地的实体性规则和原产产品获得优惠待遇所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则两部分。香港CEPA以协定附件的形式分别对该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以及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原产地规则共有12条规定,包括原产地标准,微小加工和处理,包装条款,附件、备件和工具,中性成分,地域规则等规定。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共13条规定,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签发和核查等程序做出了细致规范。进口人在进口报关时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并应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香港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324章)所指的“认可机构”。原产地证书作为定式合同有固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香港签证机构的印章式样需向海关总署备案,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中国海关负责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当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向香港海关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在双方海关实施行政互助时,可交换包括由香港进入内地货物的原产地的信息、原产地证书内容真伪、享受零关税优惠的香港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有助监管原产地规则正确实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经对方同意后,中国海关可派员到香港进行实地访问,了解情况。
二、香港CEPA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完全获得标准
香港CEPA的原产地标准采用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完全获得标准适用于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包括:
(1)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2)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3)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4)在该方从本条第(3)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5)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6)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7)在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6)款所列产品中获得的产品;
(8)在该方收集的该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9)在该方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10)利用本条第(1)款至第(9)款所列产品在该方加工所得的产品。
(二)实质性改变标准
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一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才可获得该方原产资格。实质性改变必须使产品的基本特征、名称和用途都发生重要改变,为货物贮存、运输、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简单加工或处理是不能让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为此,香港CEPA在原产地规则中设置了微小加工和处理规则,详细列出三类微小加工和处理的情形,并规定该类加工不产生实质性改变,不能使产品获得原产资格。
为细化和明确实质性改变标准,香港CEPA在具体适用时采用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四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标准(30%)和加工工序标准,以及3种标准的混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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