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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关键在于监督及透明
《预算法》修订关键在于监督及透明增强政府预算的透明度,不仅是相关法律的要求,而且可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落实公民应该拥有的预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就应当将财政信息公开透明列为预算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公民及有关组织获取财政信息的权利。
刘小川
上海财经大学
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迄今已经十五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使《预算法》能更加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该法的修订工作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下面就有关《预算法》修订中的几个重大问题逐一讨论。
从长远看,我国政府也会逐渐实行绩效管理模式,人大也应相应地实行绩效导向式监督模式,各级政府也应逐步建立覆盖整个预算周期的绩效预算体系。
虽然现行《预算法》对预算调整及审批方式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调整主体的权限职能配置不甚科学。预算调整主体是倾向于政府还是人大,一般而言,应主要取决于人大预算监督的导向,如果实行绩效导向式的预算监督模式,预算调整决策权应该倾向于政府,否则则倾向于人大。从长远看,随着预算管理理念在世界各国的盛行和改革的成功。我国政府也会逐渐实行绩效管理模式,人大也应相应地实行绩效导向式监督模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没有绩效预算的内容,但是2000年以来,各地政府以不同方式进行了绩效预算的探索。目前各级政府绩效预算改革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绩效与预算两张皮,绩效评价信息无法有效整合到预算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在绩效预算改革试点中,主要从绩效评价入手展开,侧重后评价,较难对预算过程产生实质性影响。
有鉴于此,建议在我国《预算法》中增加有关预算绩效的条款:
关于原则问题。可考虑在《预算法》的总则中增加有关建设绩效预算的指导原则。该原则可表述为:“各级政府应当从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出发,以绩效与预算的整合为核心,逐步推行结果导向的绩效预算改革。”
关于操作问题。建议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预算监督等章中的相关条款中增加有关绩效预算的考察内容,要求各级政府逐步建立覆盖整个预算周期的绩效预算体系,力求做到在预算的编制、决策、执行过程中充分利用绩效信息,最大限度地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实行绩效导向式预算管理和人大预算监督模式,良好的政府内控制度也正在建立中,所以我国“预算调整”的决策权配置与长远目标有些差距。在此背景条件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
预算的追加追减应该允许在一定幅度内由政府自主决定,只是这个幅度可能会有一个从宽到紧的过程,目前可以暂定为5%。
较低层次上的经费流用也应纳入预算调整方案。不仅政府预算中项目(按功能分)之间和部门之间的经费流用需要人大审批,部门内部之间的经费流用,甚至项目下的类级(按经济分类)的经费流用也可以由人大审批,款级(按经济分类)之间的经费流用则由财政部门控制。
预备费的动用应纳入预算调整草案。在没有建立其良好的政府内控制度和绩效导向式预算监督制度之前,人大还是应该控制预备费的动用,纳入预算调整的草案由人大审批。但由于预备费一般用于应急项目,所以应该允许政府先借用后审批。
明确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的次数和时间,建议预算调整方案一年可以提交两次。
在预算的编制、决策、执行过程中,人大预算监督应当贯串始终,要充分利用绩效信息,最大限度地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增强政府预算的透明度,不仅是相关法律的要求,而且可以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水平。具体体现在:第一,落实公民应该拥有的预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履行预算审批和监督的职能;第三,推动和促进公共收支活动合理性与有效性,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第四,有效实现社会公众的愿望和要求,最大限度地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基于上述要求,在对我国《预算法》的修订中应设计如下有关财政信息公开的条款:
将财政信息公开透明列为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即将财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规定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事项外,所有财政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布。对于有争议的不公开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公开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明确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各类公共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联的统计和说明;一般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各专项基金以及国有企业基金。
明确公民及有关组织获取财政信息的权利。公民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财政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地或者应要求地向前者提供财政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财政信息公开的详尽程度和信息公开的时间以满足信息需求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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