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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加工贸易侵权案引发思考

一则加工贸易侵权案引发思考“投资、出口、消费”被称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而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加工贸易占的比重较大,尤其是中小生产型企业,其业务的绝大部分是加工贸易。因此,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对于扩大出口贸易额乃至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的加工贸易中经常存在着知识产权风险,如何防范加工贸易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从一则加工贸易侵权案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08年2月,江苏某集团下属公司业务员收到智利客户的订单,智利客户要求按照其所提供的牙刷图样生产108万支牙刷。接单后,业务员立即安排组织生产和包装,货物备好后,通过上海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查验,认为该批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上海海关的查验情况表明,这108万支牙刷上印有欧乐B(Oral-B)和强生(REACH)的商标,且做工粗糙,不象是国际名牌产品。海关方面立即与欧乐B和强生两家公司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进行调查,很快,这两家公司都发来了确认函,证明了两点:第一,海关查到的这批牙刷绝非他们的产品;第二,按照中国的法律,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们商标权的侵害。108万支牙刷因此被扣,涉案的企业相关人员也被依法逮捕。 在这单业务中,业务员认为牙刷图样由国外客户提供,照单生产才能顺利完成该单业务,导致稀里糊涂地侵犯了欧乐B和强生两家公司的知识产权。在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中,业务员也承认,当时看到图样后确实觉得有点似曾相识,但是并未进行调查研究,仅把它当成了一项普通的订单来处理,结果,酿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恶果,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它们是: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在我国的出口加工贸易中,经常侵犯的知识产权是商标权。在上述业务中,江苏某集团下属公司正是侵犯了欧乐B和强生的商标权。 我国出口企业中的一部分企业,由于受到自身经营规模、财力、技术等的限制,许多从事委托加工、来样加工等贸易。具体操作是:国内出口企业按照外商指定品牌和款式、包装等要求,在国内组织生产加工,然后再出口给该外商,由该外商在海外销售。在这种定牌加工贸易中,最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近年来,出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发生。南京、上海、厦门等海关每年均查获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货物包括牙刷、电动牙刷头、金卤灯、竹编地毯、油墨、门锁等许多货物。侵权案件一旦发生,损害的不仅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涉案企业也往往因为货物被销毁、交纳罚款、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赔偿而遭受巨额损失。 按照国际惯例,定牌加工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定牌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证书或由权利人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文件。但在本案例中,江苏公司的业务员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在没有要求外方提供商标证书和授权使用书的情况下就匆匆安排生产,以致造成侵权。近年来,有些国外不法商人不断将仿制世界著名品牌的订单发往中国,而某些出口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出口竞争中获得订单,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知识产权保护,抱着侥幸心理追求短期利益,不仅自身触犯了法律,惹上了麻烦,而且给我国的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许多国家指责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利。 三、几点思考 1.进行加工贸易时要认真考察进口商的知识产权情况。在进行加工贸易时,出口商或国内生产厂家绝对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订货方拥有加工货物的商标权,或认为只要按订单生产,按期交货,商标权问题毫不关己。一定要认真考察进口商的知识产权情况,避免侵权。在具体操作时,应重点考察进口商是否拥有加工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这些考查的程序其实并不复杂,但涉及到的风险非常高。经过考查,若该外商既非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又无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文件,则视为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可能。这时,应充分评估此项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应该终止此项加工贸易。 2.进行加工贸易时要在合同中写入“证明条款”和“索赔条款”。在加工贸易中的进口商已经提供了相应知识产权文件后,出口企业可以与之 签订合同开展业务。但是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仍需在合同中写入“证明条款”和“索赔条款”。在“证明条款”部分,进口商应明确表明其对该产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经企业合法授权,并符合进口商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索赔条款”部分,出口企业要申明其因履行合同而为进口商生产制造进口商所指定的产品的过程中,如受到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指控时,应由进口商承担一切诉讼及赔偿费用。这样,假如进口商提供的知识产权文件系伪造,一旦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诉讼,出口企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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