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对分批装运理解分歧而遭拒付案例分析.docVIP

一则对分批装运理解分歧而遭拒付案例分析.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一则对分批装运理解分歧而遭拒付案例分析

一则对分批装运理解分歧而遭拒付案例分析案情简介 中国一家公司向西欧一客商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该客商于2007年3月开来一张信用证,规定:1000箱工具,最迟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装运,由上海港运往鹿特丹港,不允许分批装运。然而,出口公司正在准备货物期间,发现货源十分紧张,于是拟从秦皇岛准备货物,同时也争取到了西欧客商的同意,客商又通过开证行开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规定:装运改为500箱工具从上海运往鹿特丹,另500箱工具从秦皇岛运往鹿特丹,原装运条款不变。 中国即与船公司联系租船订舱事宜,最后于6月9日将500.箱在上海装上“东方号”第50航次货轮运往鹿特丹,另500箱于同一天在秦皇岛装上“海洋号”第50航次货轮运往鹿特丹。交货后中国公司即持装运单据去当地银行议付,不久却收到开证行转来的拒付通知书,称中国公司提交单据与单证不符,原证不允许分批装运,中国公司却分两批装运出港。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 案情分析 该案例的焦点是买方银行在审单时发现,单证不符,所以拒付。而他们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在不同航次、车次、班次装运。从定义来看,分批装运的核心是不同航次的运输,如果为同一航次,则不应该视为分批装运与船名没有关系。本案例中就是同一航次,但是使用了两个船名的货轮运输。 2、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对于分批装运的解释 UCP500第四十条分批装运,分批支款的62页规定: 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该项规定的陈述本身并不是很精确,如:”同一运输工具”,是“同一种”还是“同一个”运输工具。通过该项陈述只能得出:如果不同装运地或不同装运期,只要货物一并运往目的地,则不视为分批装运。假如在本案情中,东方号轮在上海装了500箱,行使至秦皇岛又装了500箱,运往鹿特丹,那显然不是分批装运。这也是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的案例。 但是,本案情却发生了变化是在同一天使用了同一航次第50航次,而在不同装运地装在了不同船名的海轮上,是同一种运输方式、同一种运输工具,运往同一个目的地。根据我们的第一项对于分批装运的含义分析和UCP500规定来看,本案例中国公司发运货物是同一航次、同一种运输工具,虽然使用不同的船名,应该不视为分批装运,开证行不应该拒付。 3、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对于分批装运的解释 UCP600:第三十一条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的62页规定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UCP600对分批装运的b项规定,分为两个自然段,对分批装运的陈述更加详细和严密。尤其是b项规定的第二段,对UCP500作出了明确的补充,即“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该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分批装运的范围界定。很显然,根据该项规定,本案情中国出口公司将货物装在了“数件”运输工具上(两个:东方号和海洋号),即使是在同一天(6月认为单证不符的原因是: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单据表明货物分两批从上海和秦皇岛出运。所以问题关键在于,中国出口公司运输这批小五金工具时到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 1、按分批装运的定义来理解9日)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鹿特丹),仍认为是部分装运,即视为分批装运。那么,按照UCP600规定,开证行是可以拒付货款的。 结论 如果该笔信用证结算是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UCP500)来执行的,则中国出口公司的行为可以视为没有分批装运,开证行不应该拒付货款。如果是按照新出台的UCP600的明确规定来看,中国出口公司在装运过程中使用了部分发运,视为分批装运,开证行可以拒付。该案例发生的时间恰恰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即将取代第500号的时期,所以,明确表明遵循哪一个惯例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会因为对分批装运理解产生分歧而造成双方的贸易纠纷。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进出口业务操作规则越来越完善,应该深刻理解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项条款,因为出口程序从洽谈、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的备货、租船订舱、保险、报关、装运、结算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尤其是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