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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错填提单导致损失案例

一则错填提单导致损失案例运输单据是由承运人签发的,是货物已经装上运输工具,或者已经发运,或者已由承运人接受监管的证明。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和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单据的种类很多,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多种。提单的填制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一字之差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巨额损失。当然,在错填单据的情况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其他各方如议付行等方面的意见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这种情况下要尽量想方设法弥补过失,以使损失尽可能地减低到最小范围。下面一则案例就清楚地告诉了我们错填提单以及一意孤行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则案例也给了我国进出口商更多的启示。 一、案情简介 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葡萄牙某公司B达成一笔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外开来的L/C中,其中单据条款对提单作出了如下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er marked freight prepaid 。”看到此提单后,中国A公司并没有作过多的考虑,随即按证装船,并向对方提供了上述要求的海运提单。该提单的收货人栏里按照L/C的说法填上了:“To orderer”。而外轮代理公司见到这样填制收货人的做法,觉得很诧异,不知道“To orderer”是否为“To order”之误,多了一个“er”,于是赶紧询问中国A公司。中国A 公司经办人员又核对了L/C并告知外轮代理公司,L/C就是这样规定的,提单制法是完全正确的,否则无法结汇。 中国A公司在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时,议付行对提单收货人栏的填法提出了异议。中国A公司经办人员却坚持认为该提单的填法与L/C规定丝毫不差,L/C规定“To orderer”,我们也是“To orderer”,并以担保议付的方式寄单。 此单据寄到葡萄牙以后,开证行提出拒付货款。其理由是提单的收货人填法存在错误,不符合L/C规定的要求,所以他们无法接受。单据由他们暂时代为保管,听候卖方此后的处理意见。 议付行随机将上述开证行拒付货款的情况通知中国A公司。中国A公司又辗转通过中国驻外机构与葡萄牙B公司商议磋商,经过多次拉锯式的商洽,最终葡萄牙B公司才同意按照当初的协议进行货款的支付,至此已经拖延了6个多月才收回货款,对于中国A公司来说,利息损失达6000多美元。 二、案情分析 在上述案例当中,可以说,错误几乎完全是由A公司的粗心和不当操作引起的,其最关键的一点集中在对“orderer”一词的错误理解上。在外轮代理公司和议付行的一再提醒下,A公司仍然执迷不悟,一错再错,最终导致自身的利益损失。A公司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A公司忽视了外轮代理公司和议付行对提单提出的异议。首先,在发货之初,外轮代理公司就对A公司缮制的提单曾经提出过疑问,但中国A公司经办人员却毫不以为重要。其次,中国A公司在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议付行也对此填制提单的方式提出了异议。但中国A公司的经办人员此时依然凭借自身的主观臆断,坚持自己的看法,就此错过了改正错误提单的机会。如果当时中国A公司能够冷静地听取外轮代理公司和开证行的意见,并与他们积极商议,磋商是否能够在此时进行单据的修改,如果这样的话也许就不至于造成后来的巨额损失。 2.A公司毫无根据地认为“orderer”一词与“order”一词同义。在本例中,其实开证行在L/C开端就已经明确表示:“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0589321 by orderer of B Trading CO.,Ltd.……(我行受B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开立第0589321号不可撤消L/C……)。很明显“orderer”一词即委托人,也就是开证申请人,即葡萄牙B贸易有限公司。该L/C提单中又规定:提单做成以委托人(或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er),而A公司没有理解这个词,误认为“orderer”就是“order”的同义词,所以没有按照L/C的规定提供以开证申请人――即B Trading CO.,Ltd为收货人的提单,却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填上了orderer(“委托人”)。从承运人的角度看,这样的写法非常容易被认为是委托其运输的人,即中国A公司。如果A公司既是发货人又是收货人,那么,承运人在到达港口后,即在目的港应该把货交给谁呢?这种提单显然是错误的。 3.A公司不应该采取担保议付方式收取货款。中国A公司最让人不能原谅的错误还在于,宁愿选择担保议付也不愿设法改单。我们知道,所谓担保议付就是受益人在单证不符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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