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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法域法律冲突之协调

一国两制下法域法律冲突之协调内容提要 “一国两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基本方针。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下的法律冲突是世界范围的全新课题。这一法律冲突,是在我国单一制结构下,不同社会制度间和不同法系间的法律冲突,体现着不同的利益。为此,需要从港澳《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出发,以《基本法》为准据积极协调法域冲突,并使之和谐共进,需要从其生成背景上探究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代背景下探索经济特区立法渠道的协调。 关键词 一国两制 法域 立法 一、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一国两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基本方针。邓小平在开创性地制定这一方针时强调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香港在1997年回到祖国以后五十年政策不变,包括我们写的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还要说,五十年以后更没有变的必要。香港的地位不变,对香港的政策不变,对澳门的政策也不变,对台湾的政策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五十年也不变,我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政策也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则在序言、总则和具体条文中,进一步将“一国两制”的方针予以法律化。例如,两部《基本法》都在序言中明示:“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一般而言,单一制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归属于一种法系。港澳回归前,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系。随着港澳回归和两部基本法的颁布,在主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之内,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本上予以保留的香港、澳门原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相辅相成,相互并存。 长期以来,分属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制度,是依据英国和葡萄牙的海外属地法律制度的模式建构起来的,在内容和形式上,深受英国法和葡萄牙法的影响。在大陆社会主义法系、香港普通法系和澳门大陆法系三法系和平共处之下,同时并存着大陆以宪法为龙头由各部门法有机构成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以普通法为基础包括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澳门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包括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内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三种法律体系。 随着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主权统一的一国之内,与大陆社会主义法系和平共存的,还有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台湾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从而,在单一制的一国之内,将形成多法系长期共存的独特格局。 二、一国之内的独特法域冲突 法域是具有或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区域。法域(区域)法律冲突常见于联邦制国家内部各不同法律制度实行区域间的冲突。例如,美国的50个州各有自己的民法,虽然其阶级本质和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彼此间仍存在内容上的冲突。但是,这些相互冲突的法律,就其体现的阶级本质和反映的阶级意志和利益而言是一致的,其基本原则也是相同的。所以,这类区域法律的冲突,能够在一个法域系统内得以解决。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这类协调产物的问世,就是一个解决办法。而就我国的情况看,随着港澳回归和将来台湾最终走向统一,其传统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中国将面临“一国两制”下四法域冲突的现实,即大陆内地法域与港、澳、台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比之联邦制国家内部多法域间的冲突,特别行政区法域和大陆内地法域的法律冲突复杂得多,协调的难度也更大。这一法律冲突,是在我国单一制结构下,不同社会制度间和不同法系间的法律冲突,体现着不同的利益。并且,诸多看似相同的法律规定,在立法宗旨、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此一法律冲突,也包含了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间的法律冲突,比如,港澳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此一法律冲突,也内含着法律传统与法律模式、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间的差异。 以香港为例。长期以来,深受英国法的影响,香港法律凸显英美法系特色之处颇多,其中也不乏闪光之处。在往后多法域的长期共存中,香港法所蕴含的闪光之点,值得为内地法所借鉴。从香港法强调程序优先,重视程序正义,注重程序上的法律保障,到香港法判例模式和庭审方式中的独到之处,再到香港法层次清晰、等级分明的法律体系,这些特色,都是型构香港法治社会的重要因素。为此,在“一国两制”下,尽量使异质法律文化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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