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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案例分析及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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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案例分析及启示

中国对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案例分析及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于1997年3月正式颁布,根据这一条例,中国于1997年12月对进口新闻纸发起首例反倾销调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共对来自24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8起,按WTO国别标准统计为150起。因此,研究中国征收反倾销税案例及其启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案例综述 甲乙酮反倾销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经过初步调查,商务部于2007年8月8日发布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确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内,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二、中国对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例操作 (一)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的立案及损害认定 2006年10月8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中国国内甲乙酮产业向商务部提起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中税则号 商务部发放问卷统计显示,1995年以来我国甲乙酮的消费量年均增长率为20%,到2005年接近28万吨。然而,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一些企业为占领中国大陆市场,开始以各种低价倾销的方式出口甲乙酮。 以原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为例,在进口甲乙酮的低价倾销冲击下,该公司的销售价格不断下跌,并一度低于生产成本。据统计,2005年下半年该公司甲乙酮的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了48%,到2006年上半年继续大幅下跌,跌幅接近24%。由于价格持续低迷,导致2006年上半年该公司甲乙酮的国内销量比上年同期大幅下跌121%。 (二) 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及其议程 2007年6月7日14:00―17: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损害调查局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本次听证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召开的,是甲乙酮反倾销案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程序。听证会程序如下表: 本案国内外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等18个单位报名参加本次听证会。听证会上,各利害关系方围绕中国国内产业是否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倾销和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分别陈述了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 2007年8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7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甲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四)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公布了甲乙酮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根据终裁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三、中国对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几点启示 (一)企业和政府要提高反倾销的主动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我国企业界及当事人要充分利用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所赋予的权利。本案中,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中国国内甲乙酮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向商务部提起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是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的基础。 我国企业在国内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不但要与政府协作,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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