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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形式取向及其负面效应分析

中国法形式取向及其负面效应分析【摘要】诚然,法律的内在固然非常重要,但法律的形式却不容忽视,由于法律的外在形式首先被展现和接触。本文通过对中国法的形式取向的历史过程进行阐述和分析,从中发现其负面效应,并提出一些改良措施。 【关键词】中国法;形式取向;负面效应 Center law of the land form orientation and its negative effect analysis CAIWei 【Abstract】 indeed, legal intrinsic no doubt count for much, but the legal form is actually not allow to neglect, because the legal external form is first unfolded with the cont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carries on the elaboration and the analysis to the center law of the land form orientation historical process, discovered its negative effect, and proposes some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 word】 center law of the land; Form orientation; Negative effect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041(2007)10-0047-04 1法系与法的形式取向阐述 法系乃外来语。原意指一定的世系、谱系,由具有源流和联属关系的某些法律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故任何一个法系一方面都有母法国和子法国的承受关系,另方面也无不具有各自的特点。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资产阶级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系,其实也是一个基础的法律概念,不仅关乎法律的基本品性和内涵,而且决定了法律外在形式的千差万别。 法学家对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史进行比较研究,一般把它划分为五大法系,即中国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但是现代法律之中,主流的法系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西方法系。至于中国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应当只是法系历史长河中的比较显眼的波澜而已。譬如,就中国而言,我们目前的法律框架基本是移植西方的,这一点无法否认。其实,随着法律的演化和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内容本质上已越来越趋于相似,然而在形式上的差别,二者却是非常大的。 其实,中国现代法律有自己的优点,它并不是特别强调自己究竟属于哪个法系派别,而是在本质内容上继承、吸收了大陆法和英美法的优秀成果。如果非要把中国法归为大陆法系,这个分类更多的注重了法律的外在形式。就本文讨论的中国法的形式取向而言,大陆法系毫无疑问的被中国法作为了自己的法的形式的选择取向。那是因为中国法具备了大陆法在形式上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效力;重视法典编纂,重要的法律部门一般都制定有一部基本法典和大量规范性文件;法官在诉讼中占主导地位等等。 2中国法演进中的形式取向的发展进程回顾 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 ,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的深刻影响是无可否认的。这种影响 ,在清末变法中 ,在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中 ,都是十分明显的。甚至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和新中国的法制中 ,这种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中国法的形式取向在中国现代法律的进化过程中清晰可见。 2.1晚清的法律改革。清朝末年, 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法典的“诸法合体, 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 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 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为了变法修律, 清廷于 1904 年 5 月 15 日设立了修订法律馆。1905 年3 月4 日又设立了考察政治馆(1907 年 8 月 13 日, 考察政治馆更名为宪政编查馆)。根据清朝最高统治者的谕旨, 清廷确定, 以西方各国为模式来修订法律和改革法制。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在 1905 年 4 月 24 日《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指出:“方今改订商约, 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 首先收回治外法权, 实变法自强之枢纽。”按照清廷确立的立宪与变法修律宗旨, 清廷的修订法律馆和宪政编查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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