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省定西陇海乳品公司诉美国BECWOOD公司拒受订单下有机菊粉争议案评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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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省定西陇海乳品公司诉美国BECWOOD公司拒受订单下有机菊粉争议案评析

中国甘肃省定西陇海乳品公司诉美国BECWOOD公司拒受订单下有机菊粉争议案评析摘要:美国Becwood公司以中国定西陇海公司出口的有机菊粉受水污染为由,单方面解除订单下第三批和第四批的货物。中国定西陇海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告美国公司违约和欺诈,要求就损害进行赔偿。美国公司提出反对动议。美国法院认为,中国公司没有提供因取消第三批货物和第四批货物而造成的损害的时价,因而损害不存在。本文对该案的案情、法院推理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就该案涉及到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相关条文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美国法院分析中可能存在的错误。 关键词: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6条;损害计算;分批交货 中图分类号:D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5-0028-05 2008年7月1日,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做出判决,支持美国Becwood公司以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解除对中国定西陇海公司的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的订单。本案是中美贸易中比较典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对本案的了解和分析,有助于中国的公司在今后类似活动中引以为戒。 一、案情简介 原告是注册在中国甘肃省定西市的陇海乳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o被告是注册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的Becwood Technology Group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 2007年2月27日,双方签署了两页纸的订单。美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订购612公吨的有机菊粉。交货条件为F.O.B中国天津新港,分4次装运。第一次装运为8个集装箱;第二次装运为4个集装箱;第三次装运为11个集装箱;第四次装运为11个集装箱。合同总价为177万美元。订单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如何管辖和仲裁。 中国公司按合同要求,装运了第一批货物,即8个集装箱。美国公司做了相应支付。但在中国公司装运了第二批4个集装箱后,美国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即2007年5月1日前支付货款。美国公司声称货物受潮,通知中国公司,拒收货物。 2007年6月12日,美国船运方面的保险公司要求中国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中国公司尽管没有责任这样做,还是提供了在第11个集装箱内货物的实验室报告。中国公司称,报告证明货物质量没有受到水渍影响,货物质量符合订单要求。 2008年3月18日,中国公司向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第一,美国公司没有对三批货物支付货款,价值141万美元。美国公司应该支付该货款,并外加相关的利息、律师费。第二,由于相信美国公司的许诺,中国公司才将订单上所有的货物发往美国指定的港口,从而遭受人工、包装、陆运等损失。为了减少造成的损失,中国公司不得不招回已经运往美国的最后两批货物,从而遭受的相应损失达28万美元。中国公司要求美国公司支付相关运费、利息、律师费等,合计为82万美元。 2008年4月15日,美国公司提出动议,要求拒绝中国公司有关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的请求,以及有关误导陈述的请求。 2008年7月1日,美国法院做出本案判决。 二、法院分析 1、关于合同违约 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双方同意其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CISG)。中国和美国都是CISG的参加国。根据美国判例解释,根据CISG,如果主张合同违约,原告必须就合同成立、履行、违反和损害的4要素提出其说明。 美国公司要求驳回中国公司有关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的诉求,理由是中国公司没有表明损害的存在。 美国法院分析道,根据CISG第73(2)条的规定,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美国公司在收到所称受污染的货物后,引用了CISG第73条来宣布取消剩下的几批货物的运输。第二批货物已经按期到达。中国公司在第三批货物和第四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前已经招回了它们。 中国公司辩解道,根据CISG第74条(损害赔偿),中国公司应有权就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得到赔偿。 美国法院分析道,CISG第74条详细列举了违约的损害合计算方法。CISG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但是,美国法院认为,有关取消合同的损害赔偿额问题是由CISG第76条规定的。该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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