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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服装品遭遇美国反补贴可能性分析
中国纺织服装品遭遇美国反补贴可能性分析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一直以来在中美贸易史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虽然一直受到配额、特保措施、反倾销的限制,但仍然保持高速的增长。美国通过修改法律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本文正是从这一点入手,从其他五个方面分析了美国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启动反补贴的可能性。
一、美国已经启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
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55 比168票通过了共和党议员英格利希提出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主要内容有:授权美国反补贴法适用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如中国)的进口。2006年10月31日美国New Page纸业公司向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诉,要求对来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等三个国家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立案调查。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初步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收10.90%、对金东纸业有限公司征收20.35%的反补贴税,对来自中国的其它所有铜版纸,将初步征收18.16%的反补贴税。随着这一裁决的形成,美方从1984年以来长达23年的不对其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惯例终被打破。2007年10月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仍认为中国铜版纸存在补贴,但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认为补贴并未对美国同行造成实际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因此美国不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其实,美方向中国铜版纸行业开刀,其用意正是要借助铜版纸一案修改其长达23年来的反补贴法律,从而为其下一步对中国的钢铁业和纺织业这两个产业规模巨大,直接关系到中国对外贸易的支柱性行业的反补贴立案开绿灯。
二、我国现行的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不符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 对除农产品补贴以外各种形式的补贴做了统一的规定,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3类:
1.禁止性补贴。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禁止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2.可申诉补贴。可申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例如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可以扶助某些企业。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一般而言,可申诉补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需要被取消:第一,具有专向性。《协议》规定了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部门进行补贴)和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三种专向性标准。第二,被某个成员国起诉。第三,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不可申诉补贴。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不可诉补贴不是专门针对出口,是WTO规则允许的措施。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按照入世承诺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但仍存在很多对企业具有专向性很强的补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内外资企业统一25%的所得税率,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过度期内仍享受原有的税收优惠,所以以后的几年内仍有一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享受了由于税收优惠所带来的补贴。各地在发展冲动的驱使下,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的考虑,给予竞争性企业的补贴还包括许多项目: (1) 企业扶持发展资金补贴(补助、基金);(2) 土地优惠;(3) 税收减免和返还;(4) 中小企业担保补贴;(5)中小企业出国展览补贴;(6) 商标注册补贴;(7) 专利补贴;(8) 品牌扶持补贴等。各地还纷纷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区内的企业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优惠措施,吸引外资企业到区内生产出口产品,实际上使出口产品接受了一定程度的补贴。这些优惠政策被用到纺织服装出口型企业中,接受补贴的纺织服装出口产品必然会以低价进行竞争,极易招致其他成员国反补贴和反倾销起诉。如果进口国能够确定该补贴对该国的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并确定该损害与进口补贴产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可以根据WTO 规则以及国内相应的反补贴立法提起诉讼,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价格协商和征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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