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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比较探究

中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比较探究比较中日农村改革不难发现,两国虽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改革方式,但对农业的改革不约而同地落在土地制度上。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并获得了巨大成功。但由于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新的完整、有效的土地产权制度有待形成。现有的制度也逐步暴露了其自身的缺陷。而在日本农业制度的变迁中,土地制度的变革主要是通过土地赎买而使农民拥有小块土地成为自耕农。 日本农地制度改革分析 日本现今的以私有制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农地制度是经过几十年来的多次改革才最终确立的。 从土地所有权制度来看,日本的农地是以小规模家庭私有制为基础的。1946年~1950年,日本进行了战后第一次农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了以土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为基础的自耕农体制,保证了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这次改革通过国家强制收买地主的土地,再卖给佃农耕作而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从而创立了自耕农制度。1952年日本制定了《农地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民所有制的永久地位。农地改革,使得原来依附于地主的佃农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土地所有者,成为了自耕农,可以直接享有劳动成果,因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增长,为20世纪60年代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奠定了基础。 二战后,在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基本上形成了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但这一时期未从经营的角度考虑农地的流转,从而限制了农地的利用效率。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放宽对农地所有权流转的限制,鼓励农地转移,提倡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使土地集中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从而扩大农地经营规模,但实践中并没有实现这一目标,农地集中战略受挫。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把农地改革的重点由鼓励农地的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通过发展协作组织,实行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解决小土地所有制下的规模经营问题,取得了显著效果,这种经营模式一直持续至今。 从土地的国家宏观管理制度来看,一方面日本的农地制度体系由《农地法》、《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和《土地改良法》等基本法组成。其中《农地法》是农地制度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取得农地的资格以及对农地的所有权及利益的关系。《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旨在协调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利用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农业振兴地区的基本条件。《土地改良法》规定了土地改良事业的实施方法,以达到促进农业基本建设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政府管理机构的作用。早在二战前,日本政府就对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逐步实行了管治政策,到战争期间发展为全面控制。战后,美国当局曾力图促使日本改变这种状况,但国家对农业生产较大程度的干预至今仍是日本在农业管理上的一个特点。农林水产省作为日本农业和农地管理的最主要部门,是日本农业政策最主要的执行部门,管理土地是构造改善局农政部最主要的职能。 中日农村土地改革的比较分析 中日土地改革的相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和战后日本的农地改革都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他们的改革对象都是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极不公平的土地占有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目标都是要形成“耕者有其田”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以充分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发展。可以说,两种制度的绩效都非常显著,农业及农村经济恢复发展得很快。 第二。都坚持农地的家庭经营。农地的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符合农民意愿。它能够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监督成本,使农民的劳动投人与其劳动收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古今中外的实践也证明,家庭经营是一种有效的农业经营形式,它既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日本从农地改革以来,中国从改革开放以来,都坚持农地的家庭经营。 第三。农户的经营规模狭小。在日本,尽管政府自1960年代以来就一直提倡农地的规模经营,但是1公顷以下小规模农户占农户总数的70%,50%以上的农地集中在1.5公顷以下农户手中。而在中国,根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追踪调查,1986年,全国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为0.61公顷,1990年下降为0.53公顷,1997年又下降为0.51公顷。由于人口不断增加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导致农户经营规模不断变小,同样难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中日土地改革的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地所有权的性质及稳定性不同。日本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就一直坚持农地所有权的稳定,坚持农地私有化。不轻易改革农地所有权制度。农民拥有相当稳定、完整的农地所有权。而我国则不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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