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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加拿大软木反倾销、反补贴案谈WTO评审标准

从美国――加拿大软木反倾销、反补贴案谈WTO评审标准2002年12月,加拿大针对美国贸易委员会(USITC)向原产于加拿大软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措施,在WTO框架下提出了磋商要求,从而开始了为期近4年的两国软木贸易争端诉讼审理。在该案件的审理中,不仅同时涉及了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合并使用问题,而且还涉及了应采用DSU第11条款的评审标准和ADA第17.6条款中的哪一个评审标准,来作为双反并案调查时的专家组评审标准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一、案件简介 2001年4月2日,由于怀疑加拿大政府和其地方政府对国内软木生产商和出口商采取了11项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措施 ,美国贸易委员会(USTIC,以下简称ITC)应美国国内软木产业代表的要求,展开了一项针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软木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2001年5月16日,ITC初步裁定从加拿大进口软木得到了政府的补贴以低于市场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并且认为加拿大进口软木实质性威胁到美国内的软木产业。随着美国商务部(USDC)确认ITC的初步裁定,ITC开始了该调查的最后调查阶段,并于2002年5月16日得出该调查的最终调查决议(final determination)。2002年5月22日ITC执行了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软木征收反补贴、反倾销税的指令。 2002年12月20日加拿大驻世贸组织代表根据WTO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向美国驻世贸组织提出了对美国向原产于加拿大的软木征收反补贴、反倾销税的措施进行磋商的要求,美国和加拿大开始了新的一轮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解决双边之间软木贸易中存在的摩擦问题,始称美国――加拿大软木反倾销系列第六案。该案件开始于2002年12月20日终止于2006年10月12日,整个案件历时将近四年。在此期间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建立了三个专家组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并且产生了三份专家组报告(编号分别是WT/DS277/R、WT/DS277/RW和WT/DS277/AB/RW),而欧盟、中国、韩国、日本以第三方参与该案件的审理。 DSB对该案总共进行三次审理: ①在第一次的审理过程中,DSB原始专家组裁定“美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软木实施的反补贴、反倾销税措施与美国在世贸组织下的责任不相符合”,并产生了原始专家组报告。但是美国并没有执行原始专家组报告中的裁决,而是引用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条款中的129部分”所赋予的权利进行了另一轮对加拿大软木的调查。2004年11月24日ITC产生了其在S129条款程序下作出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被称为S129报告。ITC称S129决议代表了美国对DSB原始专家组报告中相关裁定的执行。 ②在2005年1月25日DSB举行的一次特别会议上,加拿大引用争端解决程序和理解(下称DSU)的第21.5条款要求DSB建立一个专家组,来审查美国执行原始专家组裁定的执行情况。2005年11月15日该执行21.5条款的专家组(下称21.5专家组)产生了对美国执行原始专家组报告裁定的21.5专家组报告。在该专家组报告中21.5专家组裁定“美国贸易委员会的S129报告没有违反美国在世贸组织中应承担的责任”和“ITC的S129报告代表了美国履行了在世贸组织中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DSB对美加软木系列第六案的第二次审理。 ③在第三次审理过程中DSB应加拿大的要求成立了上诉机构评审专家组,对21.5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事实和法律解释进行评审。2006年4月13日上诉评审专家组产生了其评审调查的21.5评审专家组报告,在该报告中上诉专家组裁定“21.5专家组在其报告中对法律条款解释、对客观事实的评估等行为,与DSU的第11条款中的要求不相符合”。最后,上诉评审专家组推翻了21.5专家组报告中的7.57、7.63、7.74和8.1段落的裁定,并裁定美国没有履行原始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关裁定。但是对于加拿大所提出的,进一步对涉及本案的客观事实进行上诉裁定的诉请,上诉专家组以“数据不够充分”或“没有相应的必要”为由,不做裁定。 最终在2006年10月12日,美加双方的WTO贸易代表通知DSB主席,美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双方在2006年9月12日签订了一份新的软木协议,该协议被用于解决双方在软木贸易中的一系列贸易摩擦问题。随后,加拿大撤销了在WT/DS257/16、WT/DS264/17、WT/DS277/9中的诉请,而美国也撤销了其在WT/DS257/17、WT/DS264/19、WT/DS277/10中的诉请。美加均认为新的软木协议中的解决措施没有损害美国和加拿大在世贸组织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系列案中的争议焦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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