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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下手未必强公共资源商标不容恶抢

先下手未必强公共资源商标不容恶抢苏堤春晓、绿杨白堤,还有西溪湿地等等这些令人无限神往的名胜带给我们的不仅是那纤云弄巧的浪漫,还有人文的厚重和经济的繁荣。今时今日,它们所负载的价值也许是我们的先人所想象不到的。然而也正因为这些价值的存在,它们的“金字招牌”也就难免会遇到一些难缠的事 是该“独乐乐”?还是该“众乐乐”?本属于大众享受的良辰美景是否在其“名讳”申请“专利”后就失去了“自我”?法律专家告诉我们,如果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被冠以了“恶意”的名号,那法律会说NO。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有关西溪湿地、苏堤、白堤等公共自然资源商标被自然人抢注的事件。经记者的多方核实,其中西溪湿地一案已经获得圆满的解决。 专家表示,像西溪湿地等公共自然以及人文资源被自然人抢注商标要从是否合法或合情两个方面考虑。在原则上,公共资源应加强保护,有关部门应提高保护意识。 自然人抢注成风 “周先生抢注我处商标的事件已然得到完满的解决,周先生已经表明态度,愿意免费出让已经申请下的商标,并表示注册的本意也是为了保护西溪湿地这块品牌。”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于小姐对记者介绍说,那位以自然人身份抢注“西溪湿地”商标的周先生是西溪工程部的职工,现在此事经协商已经得到了最好的结果。 “问讯到西溪,纷纷雪卷堤。秋风征雁落,晴日野鸥迷。”杭州西溪湿地自古以来就是文人雅士青睐的世外桃源,而今更是蕴涵着巨大商机价值的“招牌胜地”。和其他富含自然或人文价值,并颇具社会知名度的资源一样,难免被某些很有商业头脑的人看中而成为他们心目中的“可造之材”。 据专家介绍,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是有一定程序的,首先要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受理后等待审批,接着是公告,最后是发证。据了解,周先生最早注册“西溪湿地”商标是在2005年,至被关注时止,一共申请注册包括食品、方便食品、啤酒饮料、酒、运输贮藏五大商标类别。 有媒体报道,在此事完满解决之前,周先生申请注册的“西溪湿地”商标中,第二十九类食品类、第三十类方便食品类已处于公告期;第三十三类酒类已经注册成功;第三十二类啤酒饮料和第三十九类运输贮藏类即将公告。 所幸的是,在西溪湿地管理部门与周先生的协商下,“西溪湿地”这块“公共资源招牌”总算没有受到什么负面的影响。 自然人被允许注册商标是从2001年10月《商标法》第二次修正之后开始的,但谁也没想到这股风潮会在公共资源的身上吹出“漫卷黄沙”。 东友律师事务所是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在知识产权领域该所的刘欣慰律师很有经验和研究。他认为,自然人抢注知名景点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违法,根据“自愿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只要该注册商标没有侵犯公共利益,且得到商标局的核准,该注册商标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他也承认,西溪湿地等景区是该地区的历史文化寄托,如果因为自然人因注册商标而限制了本地政府、景区经营者对该历史资源的享用,当然会伤害本地人的感情,并有可能对该地区的经济、文化产生消极影响。 公共资源商标需保护 “公共资源商标代表着公共资源的一种品牌价值,理应由公众共同享用,而非某一个人,因此我们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应该规范自然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尤其对恶意抢注更应严惩。”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的梁经理对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经历过被抢注的事件,相信梁经理此言是经验之谈。 据东友律师事务所的刘欣慰律师介绍,知名景点被他人抢注已不是什么新现象,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刘律师分析认为,假设周某抢注“西溪湿地”成功,并于事后未能与湿地管理部门达成和解,由于自然人对“西溪湿地”等名胜的抢注,主要是在一些盈利性的产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那么原景区在利用“西溪湿地”进行与注册商标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活动时,必须得到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授权或同意,否则,该景区的使用有可能涉嫌商标侵权,其将对商标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以此观之,这样一来,公共资源的无形资产也就随之东流,成为商标所有权人一种私人的财产。在情理上的确有些说不过去,而我们的法律在自然人对公共资源商标的注册还是有未尽之处的,否则类似“白堤”、“苏堤”和“西溪湿地”的事件便不会发生了。 “公共资源不宜被独占。”就此类事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给出了意见。商评委认为,旅游风景区名称的基本功能是代表该景区所有的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具有地名的含义,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旅游风景区名称不能起到区分不同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并且旅游风景区名称在旅行安排等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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