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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制定机构态度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模式影响

准则制定机构态度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模式影响摘要:自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之后,迄今为止的大多数企业仍然都继续坚持使用成本计量模式,而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持观望态度。现有文献的大多数研究都集中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为何在我国难以适用,本文中笔者从准则制定机构的态度出发分析其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模式的影响。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准则制定机构态度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1-0022-02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自此,投资性房地产适用第3号准则,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然而,自2007年1月1日准则实施以来,截止2009年底全国仅有26家上市公司对其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所占比例相当低。 一、对产生现状的原因分析 大部分学者认为,导致上市公司对其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原因在于:一、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问题;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问题;三、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增加了企业财务状况的不稳定性等。笔者在这里认为,除了以上涉及原因之外,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准则指定机构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持有的态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规定:一、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二、企业一旦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三、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我国的准则制定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仍持有保留态度,并更侧重于成本模式。从具体的准则规定来看,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而IAS40侧重于公允价值模式。与国外对公允价值运用的开放性态度相比(例如: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而IAS40规定企业可以自愿变更会计政策,只要能够对事项或交易进行更恰当的列报,但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IASB并没有完全禁止后续计量模式的转换,从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的表述留有余地),我国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显得更为保守。正因为如此,对于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也会加大监管力度,而被监管企业为了回避监管,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也会更加倾向于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二、公允价值是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最佳选择 1.从财务会计的目标的角度来考虑: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毋庸置疑,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来说更具有信息含量 2.为了实现2012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等效的目标,采用更积极的态度来支持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运用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总结 准则指定机构不应为了避免可能造成的后果――企业可能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而对此采用消极甚至是否定的态度,而应从财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与决策更加相关的信息的角度出发,积极鼓励公用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运用。 笔者认为,公允价值的应用是不可抵挡的历史潮流,现有的准则制定机构更应该考虑如何通过完善准则,来推进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使用,而不是通过限制使用来消极回避使用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譬如进一步明确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相关问题,不仅包括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还应增加公允价值的估计假设、已经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未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因披露等,使其披露更加规范,更加科学。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2012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等效的目标,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葛家澍,窦家春,陈朝琳.财务会计计量模式的必然选择:双重计量[J].会计研究,2010年,01. [4]刘玉廷,王鹏,薛杰.我国上市公司200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经济效果[J].财务与会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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