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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例交易磋商接受中缄默或不行动效力分析

几例交易磋商接受中缄默或不行动效力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的规定,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构成有效接受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其中包括:接受必须表示出来;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合;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等。在实践中,接收中的缄默或不行动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根据是否是买卖双方的约定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而行事的,来分析缄默或不行动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 1.案情介绍 卖方与买方订有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0天内答复。如果卖方在10天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2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的订单,订购1000台缝纫机。但至2月1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他不能供应这1000台缝纫机。买方提出反对,并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交货义务,要求损害赔偿。 2.案情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必须由一方发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成立。接受的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公约》明确规定:”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这里所说的“不等于接受”也就是指“不构成接受。”但是,本案例的情况,双方的长期协议中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0天内答复。如果卖方在10天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这项条文就明确规定了卖方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对接受的传达。在本案中,卖方是在2月1日收到买方的订单,但直至2月15日才通知说:“不能供应”。显然卖方的答复已超过10天,故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早已接受即默认了他的订单,因此,这1000台缝纫机的合同,应视为有效成立。相反,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做出上述约定,或买卖双方是初次打交道,则这里的缄默和不行动就不能构成有效接受。 二、根据导致逾期接受的原因,来分析缄默或不行动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 (一)对非受盘人主观原因所导致的逾期接受,发盘人缄默或不行动对双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 1.案情介绍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意商的接受通知,而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我方认为答复已经逾期,没有给予理睬,于是以较高价格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外商。15日,意大利某商人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意大利某商人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产生了争议。 2.案情分析 根据《公约》,若逾期接受是非受盘人主观原因所导致的,原则上该逾期接受是有效接受,即只需证明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鉴于中国与意大利均系《公约》缔约国,同时该案例双方在洽谈过程中,又都没有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逾期接受,不是因为意商的主观行为而是因电报局传递延误所造成的,此时我出口企业缄默或不行动,即表示默认意方的逾期接受是有效的,所以我出口企业应该受该逾期接受的约束,即必须立即装运。 (二)对是受盘人主观原因所导致的逾期接受,发盘人缄默或不行动对双方当事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1.案情介绍 我出口企业对日本某商人发盘限15日复到有效,日本商人因外出度假于16日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我方于16日下午才收到日商的接受通知,而在收到该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我方认为答复已经逾期,没有给予理睬,且以较高价格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外商。17日,日本某商人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日本某商人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产生了争议。 2.案情分析 根据《公约》,若逾期接受是受盘人主观原因所导致的,原则上该逾期接受是无效接受,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的效力。本案中,我出口企业对日本某商人因他主观原因所造成的逾期接受并没有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他,而是缄默或不行动,此时的缄默或不行动意味着表示不接受日本商人的逾期接受,即该逾期接受是无效的,所以我出口企业是不受该逾期接受的约束。 三、根据接受中对发盘内容变更的性质,来分析缄默或不行动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 (一)对于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作了非实质性添加、限制或更改的接受,发盘人缄默或不行动对双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 1.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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