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风险防范.docVIP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风险防范从表面看,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中风险是比较小的,因为转让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它只在原证开证行付款后才能向第二受益人付款,所以讨论转让行的风险似乎没有很大的意义。然而随着转让证业务在贸易实务中的不断增多,各种新的业务运作方式的出现,客户不断有新的需求提出,转让行在转让证的业务处理中稍加疏忽,将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面临的风险 (一)转让行越权转证的风险 任何银行在接到客户可转让信用证下的转让申请时,应首先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转让行的资格,这一点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客户误解。不少客户甚至某些银行操作员认为,只要是可转让信用证的通知行就可以做转让,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UCP600第38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也就是说,转让银行意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被指定银行,或者在适用于任何银行的信用证中,转让银行是由开证行特别授权并办理转让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银行。具备转让资格的银行包括:指定银行、开证行特备授权的银行和开证行。所以如果某银行仅是通知行而未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则不具备转让行的资格。 (二)转让行对转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 UCP600第38条g款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其中的任何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期、装运期限。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这一条款明确了转让行在进行信用证转让时可以进行改变的内容。在实务当中,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一些貌似合理但却超出UCP600规定的要求,对此,转让行一定要慎重处理,不能随意接受客户的要求,否则转让行可能面临处理不当的风险。 例如:信用证不允许分批出运,而第一受益人A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B和C。理由是只要BC两家公司的货物经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运输路线,往同一目的地,则不会出现分批装运的不符。A的看法似乎有点道理。但是细想,如果B或C有一方不能及时备货或短装,必定会造成单据不符开证行付款就没有保障了。也就是说,不论是B或C,只要一方不能按规定发货另外一方即使没有瑕疵地执行了信用证,也会因为别人的单据不符,使A无法提交相符的单据,导致存在收汇风险。这种情况下,如要按客户指示办理转让就会面临收汇风险;如果改动信用证分装条款就会违背UCP600的规定,使转让行陷入两难境地。此时,最好联系开证行进行改证以满足第一受益人的风险。 但有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决定是否接受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例如,第一受益人要求在转证中增加原证中没有的“提交由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的条款。 第一受益人认为原证的进口商鉴于对它的信任,因此未要求必须递交商品检验证书。但它与第二受益人为首度合作,对其了解不深,因而对第二受益人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有所疑虑,为保证商品质量,维护自身信誉,它希望在转证中添加上述条款。此额外的要求显然也照过了允许转让的范围,且似乎是对第二受益人提出了比原证更高的要求,但本人认为银行仍可考虑同意增加此条款。原因在于第一受益人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商品的质量能满足原证进口商的要求,所以一般不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无理的苛刻要求,且如果第二受益人同意接受此条件,想必它认为自身有能力满足第一受益人所提出的商品质量的要求。第一受益人的目的是为了能确保安全收款,而第二受益人也只有在第一受人收到货款后它才能收到货款,所以从客观上来讲这样做也增加了第二受益人收款的机会,对其是有利的。对转让行来说,即使第一受益人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换单,转让行只需抽出该额外的检验证书或仅将该检验证书作为附加单据,连同原证所要求的单据邮寄开证行索汇。进口商作为原证的开证人因此有了额外的质量保证,理应没有不接受的理由。综上所述,转让行同意增加该条款并没有因此增加各相关方的风险。 (三)通知换单的风险 转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虽不承担付款责任,但要承担在第二受益人议付单据后,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的责任。如果转让行没有及时通知到第一受益人或第一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把汇票和发票交给了转让行,但由于转让行疏忽而未能替换汇票和发票,而把第二受益人的发票交给了开证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到损失,则转让行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