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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具特色欧美日纺织品标准
各具特色欧美日纺织品标准一、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
(一)欧盟生态标志
欧盟生态标志(Eco-Label)体系是由欧洲共同体于1992年建立的。该标志呈一朵小花的图案,所以也有人称之谓“贴花”,对加贴该生态标志的产品叫做“贴花”产品。
欧盟生态标志并非纺织品服装的专用生态标志,它适用的范围还包括轻工、化工和机电等共19类产品。
由于该标志在纺织服装领域发展得比较早,而且欧盟通过生态服装展等活动,在该领域的宣传工作也做得比较到位,因此生态标志在纺织服装领域的发展也最好。据统计,目前获得该标志的各类欧盟企业一共只有103家,其中纺织服装类最多,有37家公司,占三分之一强。这些公司主要来自丹麦和法国,其次是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和瑞典等国。
在纺织品最终产品中检测到有毒物质,往往是在纺织原料的生产过程和纺织品的生产、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形成的。因此,生态纺织品,不仅要求其最终产品要符合生态学标准,同时要求控制纺织原料及制品生产、加工、包装直至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环节,都符合生态学标准。目前获得欧盟生态标志的欧盟企业数量还比较少,其原因是该标志认证的标准非常严格。其中,在纺织服装领域的认证标准,可以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纺织品原料的标准
纺织原料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植物性的原料,如棉花、麻等植物纤维;二是动物性的原料,如羊毛等动物纤维;三是化学合成的原料,即化学纤维。于是根据不同的原料,制定了不同的生态标准。
纺织纤维生产的生态标准要求植物纤维的栽培、施肥、植被保护。生长助剂的使用尽量消除或减少纤维上的农药毒性残留,避免大剂量使用农药与化肥造成的生态失衡和破坏土地肥力。例如,在棉花的种植过程中,尽量使用有机肥料,采用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实施对氯丹和DDT等杀虫剂的含量限制。
在动物纤维方面,要求提供动物纤维的动物在饲养过程中,饲料、保健、防病和生长剂的使用要尽量消除或减少纤维上的禁用或限制使用药物残留、农药毒性残留。
尽量使用生态良好的化学纤维。在纤维聚合过程中,要求有机化合物的释放量不能超过1.2克,并对所含有害物质规定限量标准,例如对腈纶中的丙烯腈含量和聚酯中的锑含量的限制。
2.纺织品生产过程及最终产品的标准
为了保持生态环境,于是对生产过程的各环节,提出了限制性规定。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至少90%以上必须是可生物降解的;运输贮藏过程中,不得使用氯酚和有机锡化合物;在去色过程中,要限制染料中的银、硒、砷、钡、铬、钴、铜、铁、汞、锰、铅、锑、锌和锡等离子杂质的含量,禁用铬媒染剂染料,限制使用偶氮类染料;对产品本身,限制甲醛的含量。此外还包括对废水处理的要求,对防火防缩材料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制和衬料的要求等等。
3.服装辅料的生态纺织品标准
生态纺织品标准规定,通过生态纺织品检验和认证的服装产品,不仅是其面料,而且其辅料(包括缝纫线、纽扣和拉链等)也都必须通过纺织品的检测和认证。
4.产品耐用性的标准
主要是关于产品洗涤或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标准和产品在各种情况下褪色的标准。
综上所述,欧盟生态标志对纺织服装的要求,包括织物和纺织品的原料、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使用合格性等方面的标准。与欧盟市场上纺织服装的其他生态标志相比,规定的标准要求更加严格,对产品各方面的限制内容也更加广泛。因此,有人把欧盟生态标志称之为“金牌标志”。
欧盟于2002年5月15日发布第2002/371/EC指令,为了减少水污染,促进生态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对欧盟生态标志进行了修改,并发布纺织品生态标志的新标准。该新标准于2005年5月底生效,此前发布的欧盟生态标志在2005年5月31日以前仍有效。因此,已经获得欧盟生态标志的纺织品公司可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规则的转变。
(二)欧盟有关限制有毒有害物质
1.欧盟统一实行禁用偶氮染料规定
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提出了《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立法建议。2002年2月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该指令的“共识文件”,并进行第二轮审议,最终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于2003年9月11日生效。
《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主要内容,是限制有机会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使用偶氮类染料。该指令列出了包括四氨基偶氮苯、对二氨基偶氮苯和四氯苯等22种对人体有害的芳族胺,如果使用了偶氮类染料的某种纺织品被检测出所含该指令附录中有害芳香胺的量超过30ppm,那么这种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将被禁止销售,同时也将被禁止从第三国进口。此外,在2005年1月1日以前,用回收再利用的纤维制成的纺织品释放出的有害芳香胺含量只要低于70ppm,就仍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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