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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条款在工程承包中应用实例
合同终止条款在工程承包中应用实例在国际承包市场,由于项目性质不同,所在国别不同,自然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业主、咨询工程师的情况不同,每个项目都有各自的操作特点,难度和复杂程度各不相同。但是,不管项目如何特殊,合同各方都要依照法律通过协商达成并签署协议,项目执行过程也就是合同各方按照签署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完成合同内容、实现各自目标利益的过程。
尽管合同各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项目竣工。但是,各方在实现这个共同目标的过程中所追求的利益以及实现其目标利益的方式,并不是完全一致,甚至会相互冲突,这就是合同争议的根源。利用合同管理合同,也就成了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任务和重要手段。
就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地位来说,相对而言,承包商在合同各方中处于某种程度的弱势地位。但是,这并不能理解成承包商是合同从属的和被动的一方,因为,合同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任何一方在被赋予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被赋予了相应的义务。
从法律意义上看,严格来说,合同各方在合同框架下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拥有合同以外的特殊权利,任何一方都必须在合同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只有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享受或者行使其合同权利;任何一方合同权利行使的有效性,是以其合同义务履行的完备性为前提的,不尽义务,就没有权利。
因此,作为承包商,应该对合同各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各方的合同地位全面理解,深刻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真正实现合同管理的主旨目的,趋利避害。也只有这样,才能有信心和勇气,在必要时,勇敢地拿起合同利剑,依据合同解决合同争议;以合同维护合同权利;以合同权利保护和争取自己的合同利益。
主动终止合同,就是合同赋予承包商的合同权利之一,笔者在项目执行中,就参与了这样一个案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合同规定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以及交付业主。为了满足施工,承包商负责从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公用设施部门取得开挖施工许可证;为了确保已建结构物或构筑物、公用设施不因施工操作而损毁,承包商应做好这些设施的提前测量和定位工作。
咨询工程师负责提供定线设计、纵剖设计等设计图纸,并且,工程师应该保证其设计得到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公用设施部门的批准,并向承包商提供上述批准。
应该说,这个项目,这个合同是常规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包商迅速组织施工资源,按时开工。
二、合同争议的出现
开工之后,承包商的资源按照动员计划,陆续进入现场。
但是,承包商很快发现,工程师提供的“施工图”,标示不完整,关键坐标不全,也没有与地上建筑间的相对距离标示,无法放线;实际放线与地上建筑冲突;开挖后,已建地下管线与设计冲突很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公用部门鉴于设计和已建设施冲突,不予发放开挖施工许可证;工程师的设计图纸没有得到全部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公用部门批准。
工程进展因此受阻,资源大量闲置。承包商依据合同认为,工程师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一是没有提供给承包商合格的“施工图”,图纸的完备性不够;
二是工程师的设计没有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公用部门的批准或者没有完全取得批准。
因此,承包商要求工程师尽快提供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公用部门批准的信息完整的施工图纸,并索赔由于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工程师依据合同对此的答辩认为:
首先,工程师提供的图纸,是“示意性的(Indicative)”,从来不是“施工图(For Construction) ”;
其次,施工图纸是完备的,但是,按照合同规定,如果图纸和实际有冲突,则由承包商提供协助,完成图纸修改,使之避开这些冲突;
第三,合同规定,取得施工批准是承包商的事情;
第四,不认同承包商对工程师的指责,也不同意任何由此而起的索赔。
承包商在仔细研究合同后,进一步反驳:
一是施工图设计和提供是工程师的合同义务;
二是在工程师提供给的图纸上,赫然加盖鲜红的“施工图(For Construction)”章,工程师辩称的“示意性”正说明工程师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图纸的质量并没有达到用于施工的合理的信息标示,则是显然的;
三是承包商的合同义务是取得开挖施工的批准,而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为工程师取得对其设计的批复。工程师显然混淆了批准的两个阶段,而将之完全强加给承包商;
四是由于工程师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从而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索赔这些损失,是承包商的合同权利和合同利益。
自此,双方开始解决合同争议。
三、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努力
为了打破僵局,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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