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借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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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借鉴

国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借鉴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税收减免 各国政府对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大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日本政府为实现科技振兴,实行了对实验研究费给予税额扣除、向海外出售技术等海外收入给予特别扣除等政策。《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中规定,在对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给予减免的基础上,对部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用资产再按购入价的7%免征所得税税金(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5%)。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每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减免税支出达1000亿日元,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美国在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将发生的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实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三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1986年将25%的税收抵免减至20%),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十五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可享有减免盈利33%的税收优惠,减免期为5-10年。印度为鼓励科技信息产业的发展,自1981年开始对在“自由贸易区”生产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所得,实行连续五年免税的政策。同时对在“自由贸易区”内软件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外资控股的程度可达75%-100%。这些措施吸纳了大量资金,极大地推动了印度科技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 (二)费用扣除 这一方式是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及资源开发的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费用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 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性费用,以及在境内发生的费用和在境外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对境外发生的资本性费用,则按资本折旧规定分期摊提。同时,对研发费用的20%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另行抵免。对由本国人控股的私营公司研发费用未超过200万加元的部分,抵免率可提高至35%,其优惠当年不足抵免的部分允许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10年。同时,各地方政府对高科技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还都规定有各具特色的抵免措施。 美国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五年;二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当年做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可向前追溯三年,向后结转七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十五年。 澳大利亚政府对专门用于科研的建筑和设备的费用,可以按照不少于三年的时间扣除;对居民公司每年在澳大利亚使用的科研开发费用超过五万澳元的部分,可以准予升值按照150%进行扣除。这一政策适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使用早期科研成果和经验实施试验性开发、创新或者改进原材料、设计、产品、劳动条件、工序流程所发生的费用。澳大利亚还规定,企业研究与发展投资的60%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 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收入性支出,视为一般营业性支出,可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向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科研院所等)支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三)投资税收抵免 即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 美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伯%抵免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凡是企业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同时规定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0%)。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如法定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缴所得税额:如法定使用年限为三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获得程度不同的税收抵免。对企业的研究与发展投资,可按20%的投资额抵免当年的应缴所得税。1999年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RD减税修正法案》,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政府将视其投入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免税额,该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在日后一定时间内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 日本政府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选择资本化即按照递延资产处理,亦可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费用还可按规定直接抵免应纳税额。如为促进基础技术的研究,对用于基础技术研究的折旧资产,按当年该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又如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规定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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