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项下单据制作及灵活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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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证项下单据制作及灵活处理

浅谈信用证项下单据制作及灵活处理信用证方式下付款是以单据相符为前提的,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能否安全收汇。所以制单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给银行一套完整的正确单据,确保单据与信用证、合同、实际货物的一致,以便顺利及时的结汇。而在实务中,单证不一致导致不能安全收汇是当前我国出口贸易中最常见的事故,大量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因此,如何在不影响收汇情况下,安全灵活地处理信用证业务中的单据制作问题,是各外贸企业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追求的一个目标。 一、相符交单的涵义 1. 单据符合L/C、UCP600、ISBP的有关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制作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要逐条对照其条款规定来确定。如果信用证条款与UCP600相矛盾时,单据制作应依据信用证条款。同时,单据须符合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并要求与ISBP相符。 2. 单据必须合情、合理、合法。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UCP与一般的信用证中都没有汇票必须由出票人签字的规定。但是一张没有出票人签字的汇票肯定是不合格的,根据票据法,没有这项要式内容,票据不成立。再如毛重应大于净重(除非是“以毛作净”),否则进口商或开证行有权拒付。 3. 相关要求须前后一致。信用证是一份独立文件,其内容完整并互为联系,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必须是相辅相成、前后一致的,否则即构成不符。例如:一份来证规定货物自天津新港运到维也纳,CIP贸易术语,因为维也纳在内陆,则交单的运输单据就不应是直达/转船提单,而是联运提单。 4. 单据须满足其功能。例如,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汇票但未做出规定时,银行除了要审核该汇票是否与信用证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单据一致外,还需审核该汇票是否为合格单据,能否“看似满足其功能”,即是否全部具备了汇票的7个要式项目、是否存在导致汇票无效的其他情况。只有在单单一致、单证相符且汇票看似满足其功能的情况下,该交单才为相符交单,银行才负有付款义务。 二、出口商应遵循的制单依据和方法 (一)出口商的制单依据 缮制和审核单证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信用证、有关商品的原始材料、相关国际惯例、相关国际管理规定、相关国外客户要求等。各种进出口单证原则上应该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通常从银行来说,它主要控制“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以及与相关国际惯例相符;而从进出口企业来说则除以上三个相符外,还有“单货相符”需要严格控制,这样单证才能真实的代表出运货物,不致错发错运。 不同种类的商品、不同形式的机构设置和不同的工作流转程序,使得制单要求也随之不同。一般而言,制单主要遵循以下几点: 1. 以信用证条款为准制单。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取代买卖合同成为主要的制单依据。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银行的付款原则是“只凭信用证而不问合同”,所以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才担负付款责任。如果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冲突,应提出修改信用证。如果不能修改或同意接受信用证条款,则以信用证为准制单,才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例如:信用证条款规定投保加成率为20%,而不是参照UCP600第28条的规定按110%投保。 2. 结合合同和货物原始资料制单。信用证依据合同而开立,所以制单时应结合合同规定进行,否则,尽管单证一致出口商能收到货款,但实际因与合同不符进口商仍可能索赔。例如,一份信用证中未出现唛头,但合同中规定了唛头,我们提交的单据应参考合同中规定的唛头填制。 有关货物原始资料主要是指生产制造厂商提供的一些资料,如货物出厂装箱单中显示的货物规格、数量、重量、尺码等往往是缮制装箱单的主要依据。 3. 依据相关国际惯例制单。相关国际惯例主要指ICC颁布的UCP、ISBP、URR725等,不仅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还规定了当前信用证中常见条款和单据的具体要求。当信用证未做明确要求时,即可参照UCP600中的“相关适用条款”规定。例如,当L/C规定了受益人需提交正本运输单据,却未明确规定交单期,这时受益人就要按照UCP600第14条c款的规定,在不迟于装运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4. 按照单据的功能及特性制单。制单员应根据各种单据的功能与特性,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信用证条款中一般规定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但不会提及产地证的填写。而实际制单时产地证此栏内应填写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与提单此栏的填写不同。 5. 按照单据的作用制单。制单员应按照各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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